吳敦義提出簽訂兩岸和平協議的構想,內容是什麼還不知道,但陸委會見獵心喜,亂批一通,根本是看到黑影就開槍。但槍法不準就算了,但擬修法用高門檻卡死協議,則根本是鬧了個大笑話。
根據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的規劃,若要簽兩岸和平協議,程序為:行政院辦諮詢性公投通過→行政院提出談判計畫,立法院三分之二同意→談判完成→立院審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公投通過。
如此嚴格又超高門檻的條件及程序,絕對是台灣之光,一定夠格去申請金氏世界紀錄。其難度不僅超越我國條約締結法的規定,連修改中華民國憲法也遠不及於它。即便是英國脫歐或東帝汶、魁北克、克里米亞搞獨立,所需要的程序或規則也沒這麼困難。
所以陸委會的目的很清楚,就是想讓兩岸和平協議沒有任何進展的可能性。但枉費陳明通還是個政治學教授,議事規則也不看,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規定,「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也就是說,修法只需要過半數,所以即便民進黨利用其立委席次的優勢,在這會期真的將前述高門檻修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但其實只要其他任何政黨(或結盟)取得國會多數(二分之一),就可以輕輕鬆鬆再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再修改回來,一切又回到原點。
條例是法律而非憲法層次,所以除非透過憲法明文規範,否則在法律中授權對外簽訂條約或協議,訂出比修正或通過法律還高的門檻,其實根本都不切實際。也就是說,陳明通要設下比修憲還難的協議簽訂門檻,完全是假議題,只是讓自己爽而已。
究竟兩岸現在是否有足夠成熟的條件來洽簽和平協議,這當然可以討論。但像陳明通不諱言的說,修法就是因吳敦義,這就未免太因人設事又心胸狹隘。這種心態,很雞腸鳥肚;而破綻百出的手法,也很土包子。
作者為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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