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資深廣告人黃文博
藐視法律的,不是別人,正是法官自己!
台灣採行大陸法系,不像英美法系由法官援引判例判決,或創造判例供人援引。台灣的法官需依法裁判,不可隨意自創判例。
理論上,需依法律條文裁判的規範,應可限制人的主觀意志,避免出人意料的裁判結果。
實際上,法律條文反而給了法官極大的操弄空間。有的墨守成規,用幾十年前的語意詮釋現況,稱做「法匠」。有的咬文嚼字,做過度渲染,稱做「法氓」。有的鑽文字漏洞,刻意扭曲,稱做「法賊」。
法匠、法氓、法賊,通稱「法師」。
司法界的法師比不上宗教界的法師,後者無論法力是否高強,起碼敬神畏鬼,最多賺點昧心錢。前者打著法律旗號,枉法裁判,時有所聞,誤人性命,毀人一生。不憂讒,不畏譏。
法官不尊敬立法意旨而玩法,外界用恐龍形容。這個形容實在太不貼切--恐龍腦小,反應遲鈍,無思考能力,幹些傻事、笨事、糊塗事,本是正常。用恐龍形容玩法的法官,太厚道了。
如果用法師形容呢?相信宗教界的正牌法師必深覺受辱,因此也不妥當。
個人才疏學淺,一時想不到什麼夠貼切的形容詞。但看到又有一名法師型法官裁定無照酒駕撞死三條人命的惡人交保,且駁回以殺人罪聲押的請求。心頭除了憤怒,突然靈感乍現,想到貼切的形容詞了。
既然法官們無能替人民做主,無能伸張正義,那就不要再視之為護衛法律的「主」人,稱他們為「法客」好了!
從法官到法客,是台灣法師型法官用他們缺乏智商的腦袋與缺少人性的心,努力掙得的。
從今天起,台灣的法師型法官,請稱之為法客!
作者為資深品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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