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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褫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或Writ of Attainder),是指立法機關訂立法律,不經司法審判而對人民處以死刑或其他刑罰,或剝奪人民權利及沒收財產的制度。早自十四世紀,英國君主或是國會,為了對付政治對手,不願冒險經由法官與陪審的判斷,遂由國會針對特定人做成褫奪權利或是判刑的法律。從愛德華二世開始,血腥的英國王權爭奪就常以褫權法案作為手段。 持續到亨利八世更是英國政爭慘烈的一段,無論對英國,甚至對世界都影響巨大。亨利八世與元配皇后不睦,另結新歡,於一五三四年,透過國會通過「繼承法」(Act of Succession),宣告與後妻所新生的伊莉莎白公主為王位的正統繼承人。 「繼承法」中並規定所有臣民都必須公開宣誓,接受法案與法案依據的「君王至上」(Royal Supremacy)理論。其後,國會又通過「叛國法」(Treasons Act)。拒絕承認「繼承法」者,得處以「叛國罪」。同時,亨利八世決定捨棄羅馬教廷,改奉國王為最高領袖(Supreme Governor)的英格蘭國教會。先後多少政治對手都不經審判,喪命於褫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 歷史上死於政治鬥爭的褫權法案許多著名人物,如:喬治克拉倫斯公爵(George Plantagenet, Lord Clarence, 1449-1478)、托馬斯・沃爾西主教(Cardinal Thomas Wolsey, 1475—1530)、湯瑪斯・摩爾爵士(Thomas More 1478 –1535)、湯瑪斯・克倫威爾(Thomas Cromwell, 1485— 1540)、亨利八世第五任王后凱薩琳 (Queen Katherine Howard 1523 –1542)、諾福克公爵(the Duke of Norfolk, 1538 - 1572) 撒瑞公爵(Henry Howard, Earl of Surrey, 1516/1517 –1547)、丹比公爵(Henry Danvers, Earl Danby, 1632 – 1712)、蒙茅斯公爵(James Scott, Duke of Monmouth. 1649 –1685)。一些利用褫權法案侵奪政治對手個人財產就難計其數,不勝列舉了。 但在1696年,處決Sir John Fenwick(1645 –1697)之後,英國即不再有用褫權法案行政治報復之案例。英國的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在其《政府論》中,就已經提出了三權分立與制衡的觀念。這樣的設計到了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1689 - 1755)又後繼提出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完整的架構。三權分立即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種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行使,互相制約平衡的學說和制度。 美國經歷了激烈的討論,訂立了舉世第一部成文憲法,記取了英國政治報復的慘烈教訓,在憲法第一條中就規定立法權的限度。在第一條九項三款中規定,「不得制訂褫權法案或溯及既往之法律。」(No Bill of Attainder or ex post facto Law shall be passed.) 所謂褫權法案依Black’s Law Dictionary之定義,為「未經審判對特定個人或團體施加處罰之特別立法」。在美國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v. Lovett, 328 U.S. 303 (1946) 案中,定義為「對於指定之個人或易於特定之團體成員,未經司法審判及施加處罰之立法」。行為美國各州憲法分別禁止州立法機關通過這樣的法律。 因此,在美憲之後,採分權理論禁止褫權法案,各國莫不奉為圭臬。德國基本法第十九條一項一段規定,「凡基本權依本基本法之規定,得以法律或本於法律為限制者,該法律應具一般性,且不得僅針對個案生效。」其他各國即使未以明文著於憲法條文之中,只要遵循分權理論的憲政秩序,便不可能准許褫權法案存在。 美國憲法之中會有褫權法案禁止,就是源於英美有政治報復之歷史。然而近來,民進黨推動所謂轉型正義,先後訂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都以特定之團體或可得確定之個人為對象,規避司法審判而以立法直接給予剝奪權利之強制,其違背分權制衡,為憲政秩序所不許之褫權法案,至為明顯。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本案發生於2015年間,台南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二生黃仲佑勒斃死者竺女後,利用機車載運屍體,騎了五十多公里,從台南至高雄柴山上丟棄焚屍。嫌犯眼見事跡敗露,向警方供稱是因為愛不成憤而行凶,眼見學妹屍體尚有餘溫,還性侵得逞。 但證據會說話,警方現場採證,黃嫌宿舍為簡易木板床,法醫勘驗屍體,依照死者的胸部、大腿內側瘀青的相關跡證,發現與嫌犯供詞相反,懷疑死者生前即遭性侵。 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指出,若先殺人再姦屍,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第247條第1項的「污辱屍體」罪,前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可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但如果是性侵再殺人,就觸犯刑法第226條之1的「強姦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嫌犯是否為規避刑責而避重就輕,不得而知。 但本案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採信黃嫌供詞,法官認為是先殺後姦,以殺人罪以及污辱屍體量刑,也考量黃男高中時曾擔任過風紀股長,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污辱屍體兩年多徒刑,逃過一死。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司法要改革什麼? 中華民國憲法是部死憲法,憲法只能由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一年解釋30個憲法爭議,無法追趕層出不窮的法律糾紛。 美國各級法院都能解釋憲法,美國憲法是活憲法,也讓最高法院不能偷懶,每年做出200件憲法判決。 死憲法只是一個擺設,各級法院都能解釋憲法,憲法就活起來了。 現在兩個法官共用一個司法助理,法官累死,導致判決牛步化。 如果一個法官有五個助理,判決會快很多很多。看到各級政府不斷擴張,每年浪費好幾億元,如果行政減省一點,司法擴增一點,司法就能改善很多很多。 行政獨大,是民主政治的初階段,台灣的民主制度應該向2.0版邁進。 作者為紐奧良大學政治學博士●全文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出版了一本輕鬆實用的書,作者是「律師談吉他」粉絲頁的雷皓明律師。 那時看「律師談吉他」就覺得雷律師寫得真好,簡單說就是讓生硬的法律開口說人話!且雷律師說,很少人願意(或者花得起) 八萬元一審的律師費,但我們的生活卻常在律法的邊緣,諸如發生車禍的索賠、在網路上的誹謗、跟網拍商家購物買到假貨、老闆不給你加班費......這種種盡皆法律爭議,如果你能是先將這些搞清楚了,是不是就可以減少許多爭端? 別的不說,就我的行業裡,每回面對作者,我習慣要把合約清楚的從頭講解一遍,給作者的草約,重點處我也儘量用紅色字標出,有時作者非常豪邁,拿到合約就要簽字,我都會說:且慢且慢,你一定要整個理解了再簽。 不是我愛講,實在是大家在江湖行走,如果在事前把底線全部坦率的亮出來講清楚,日後的合作,才能求個清爽。 雷皓明律師的這本《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是本說人話的家庭必備寶典,從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令你憂心的生活法律大小事,資深律師白話說給你聽。 怎樣會觸法?怎樣好脫身?怎樣能還擊?滑手機傳張圖也會挨告!簽好的租屋契約竟無效!法律條文好難懂,因為沒人簡單說給你懂。抱緊你的權益,遠離飛來橫禍,就從這本書開始! 在網路上,對著別人的虛擬角色謾罵,也算妨害名譽? 只是轉貼個長輩圖,竟然侵犯著作權?他罵我「馬英九」、「陳水扁」,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不算詐欺?被車子撞了,可以要到多少賠償金?明明是路上交通標示不清,警察卻開我單,合法嗎?房東可以隨便闖入我跟他租的房子嗎?訂婚的聘金,一定要一次給一大筆錢嗎?爸爸從沒養過我,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不知從哪兒冒出來的私生子,有權分遺產嗎? 活在法律的世界,別以為法律和自己不相干,愈是不了解,愈是一不小心就被告,甚至被人吃乾抹淨還外帶! 作者為寶瓶文化社長兼總編輯●詳見作者臉書yeachun,授權刊載。●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如果各位有體力,或是下一代正在就學,可以考慮去進修二十個學分,拚張律師證照。 目前大學生在選課方面已經沒有20年前那麼限制,不管是日夜間部互修、不相關科系選修、跨校修課,甚至多修學分也不需要多繳學費。 因此實在應該多利用就學期間修一些比較實用的課程,例如財務會計方面,有助於之後理財買股票看財報或是貸款等。 又特別是法律相關科目,目前考選部的規定是,除了本身主修法律相關系所可以報考律師,其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皆可報考律師資格。 最重要的是,目前台灣民眾在基本的法律常識方面積弱不振,權利、義務搞不清楚,理盲濫情,喜歡用社會觀感不佳、網軍轟炸,情感凌駕法律的手法解決,甚至老是被未成年者假裝檢調人員給詐騙。 所以其實應該多鼓勵正在大學院校的年輕人,多修習基本的財務、法律、醫學方面的課程。 我們也該挪出一些時間到就近的各地院刑事民事法庭,聽聽法官檢察官被告原告們,他們都在裡面做什麼?說什麼?其實很有趣的。 律師錄取率10%,比高普考高呢!每年約有一萬名考生,所以有一千名律師,進入戰場,麻雀變鳳凰。 作者為農夫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圖/資深廣告人黃文博 藐視法律的,不是別人,正是法官自己! 台灣採行大陸法系,不像英美法系由法官援引判例判決,或創造判例供人援引。台灣的法官需依法裁判,不可隨意自創判例。 理論上,需依法律條文裁判的規範,應可限制人的主觀意志,避免出人意料的裁判結果。 實際上,法律條文反而給了法官極大的操弄空間。有的墨守成規,用幾十年前的語意詮釋現況,稱做「法匠」。有的咬文嚼字,做過度渲染,稱做「法氓」。有的鑽文字漏洞,刻意扭曲,稱做「法賊」。 法匠、法氓、法賊,通稱「法師」。 司法界的法師比不上宗教界的法師,後者無論法力是否高強,起碼敬神畏鬼,最多賺點昧心錢。前者打著法律旗號,枉法裁判,時有所聞,誤人性命,毀人一生。不憂讒,不畏譏。 法官不尊敬立法意旨而玩法,外界用恐龍形容。這個形容實在太不貼切--恐龍腦小,反應遲鈍,無思考能力,幹些傻事、笨事、糊塗事,本是正常。用恐龍形容玩法的法官,太厚道了。 如果用法師形容呢?相信宗教界的正牌法師必深覺受辱,因此也不妥當。 個人才疏學淺,一時想不到什麼夠貼切的形容詞。但看到又有一名法師型法官裁定無照酒駕撞死三條人命的惡人交保,且駁回以殺人罪聲押的請求。心頭除了憤怒,突然靈感乍現,想到貼切的形容詞了。 既然法官們無能替人民做主,無能伸張正義,那就不要再視之為護衛法律的「主」人,稱他們為「法客」好了! 從法官到法客,是台灣法師型法官用他們缺乏智商的腦袋與缺少人性的心,努力掙得的。 從今天起,台灣的法師型法官,請稱之為法客! 作者為資深品牌專家 .本文經作者授權刊載,原文分享於黃文博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simplyadshuang .本文為作者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記者賴御文報導】前行政院促進轉型委員會副主委張天欽因為上班時召開會議公然主張不要講證據就要對國民黨新北市長參選人侯友宜定罪,還說轉會已經升為東廠。離譜的言論被揭發之後,引起各界撻伐,包括社會運動教授黃德北、媒體人蔡詩萍等社會各界意見領袖連日來都紛紛重炮批評。 由於張天欽具有律師身分,原先是基隆律師公會以及台北律師公會的會員,他的離譜言行是否還適合擔任律師,現在成了新一波的焦點。 以打抱不平出名的律師陳麗玲公開呼籲基隆律師公會以及台北律師公會,如果張天欽律師仍是該公會會員,應該將張天欽律師除名,因為身為律師居然公開說不講證據而要透過影射等方法去定侯友宜的罪,這已經明顯違反了我國「律師法」的第一條: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的規定。 陳麗玲說,所有律師公會必須對於這樣的人予以除名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