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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祥蔚/保護網路隱私權,需要經紀制度

 網路時代,當人人都在享受便利之際,更要認真思考隱私權。歐盟通過、已在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就是要進一步保護網友的個人資料等隱私權。本來只保護歐盟公民,但是網路時代無遠弗屆,所以影響力遍及世界。

 隱私權,以前強調的是「獨處的權利」,ㄧ般大眾希望不被傳統的新聞媒體窺視;後來又衍生出了「被遺忘的權利」,期盼網路不要太認真的落實「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以免大家一上網蒐尋就可以挖掘出所有人以前在網路上的一言一行。

 在社群媒體時代,隱私權還要包括「社交網絡不被任意操縱的權利」。眾所周知,Facebook進行的多項實驗,可以任意的決定所有臉友在自己臉書上會看到(或看不到)誰的訊息,也可以決定誰會看到讓人開心(或是不開心)的內容。

 坦白說,如果政府做這樣的事情,包括決定你今天出門可以看到誰,甚至決定你今天出門會遇到開心或不開心的事情,所有公民一定無法接受。但是臉書做了。

 臉書做的事情當然不只這些,包括你以為早就已經刪除掉的發文或照片,它都穩穩的存著,以備不時之需。誰的不時之需?當然是臉書的,絕不會是網友的。

 許多臉友曾經向臉書抗議。當然無效。臉書在它的使用同意與隱私權說明裡面,早就已經寫了非常多模糊而又令人看不太懂的法律條款,因此萬一要訴訟,臉書在法律上十之八、九可以立於不敗之地。更何況,一般網友怎麼可能拿得出大量金錢去跟臉書打官司?

 網友説:「這太不合理,我在勾選同意之前,根本沒有仔細看那些條文!」

 就法論法,誰叫你不仔細看?

 問題是,有人真的會仔細看嗎?有多少比例的網友在按下同意之前,仔仔細細閱讀過那些條文呢?如果看得懂的話。

 幾乎沒有。為什麼?一來是忙著上網,沒時間看;二來是條文的文字不容易懂,看了也沒有用;三來是我們以為,像臉書這種國際等級的超大企業,應該不會欺騙小網友。偏偏事實上未必如此。

 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絕對沒有多少網友有時間仔細檢視這些網路公司的隱私權政策合不合理。所以怎麼辦呢?所有網友就應該這樣被網路大企業宰制嗎?還是我們只能很可憐的乾脆不用網路服務嗎?這兩種想法都未免太悲觀。

 到了大數據的時代,更重要的隱私權是個人資料保護,以免不知不覺變成了別人的販售工具。但是即使有歐盟推出的GDPR,多數網友還是沒時間、也不太懂怎麼保護隱私權。

 有兩個解決網路時代隱私權問題的方法,或許可供參考。一個是,比照保險經紀人之舉,為網友催生網路隱私權經紀人,由網路隱私權經紀人來幫網友把關;另一個則是,建立網路服務隱私權政策的認證制度,讓網友能夠優先挑選隱私權政策已經通過認證的網路服務。

 網路時代,隱私權問題已經有了許多新的變貌,急需催生隱私權經紀人以及隱私權政策的認證制度。

●作者為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i-Media愛傳媒榮譽社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