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4月中旬修正發布之後,近日教育部又函告各主管機關要「勘誤」3條內容,但全教總指出,其中有1條將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涉及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項變更,教育部當初倉促修法、急於上路,事後卻又以「勘誤」偷渡「修法」,根本恣意行政。
全教總指出,教育部9月3日勘誤該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但全教總檢視之後發現,第9條是項次誤植、第62條第2項是漏了1個「日」字,不過第58條卻是變更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涉及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已是程序事項變更,以「勘誤」方式處理明顯不符《行政程序法》要求的踐行草案擬訂、公告預告修法、意見收集及發布等行政程序。
至於教育部究竟「勘誤」也就是實際上變更了哪些內容?全教總指出,此前第58條明定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同時包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職員工及學生時,準用該辦法的調查程序。「勘誤」之後將「校長」刪除,但校園霸凌涉及複數身分時的調查程序,如此重大的異動,竟然不是依照規定辦理,而是直接以勘誤了事。
全教總表示,《教師解聘辦法》修正影響層面甚廣,全教總之前就已一再提出質疑與建言,最終4月17日發布的解聘辦法修正條文,竟有上開條文誤謬、疏漏,凸顯當時教育部倉促修法,是明顯的行政疏失。全教總除了要求教育部重啟行政程序,回歸法制程序完備辦法修正,包括調查小組調查時,除了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也應有學校現場人員共同參與調查,而非僅只聊備一格邀請陳述意見。
另外,調查員外聘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調查小組委員。全教總質疑,之前曾有主管機關提供整份都是律師的名單供學校聘任,經地方教師會提醒名單不當後,才又重新提供新名單。顯示這項制度有可重新檢討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