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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Dai/法規是技術的侷限條件,好奇美國自動駕駛的交通肇事責任法律已完備了嗎?

 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的自動駕駛五等級分類系統(2016年版本):

Level 0

 即無自動。駕駛隨時掌握著車輛的所有機械、物理功能,僅配備警報裝置等等無關主動駕駛的功能也算在內。

Level 1

 駕駛者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

Level 2

 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系統階調地自動化,使之明顯減輕操作負擔,例如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警示,而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透過盲點偵測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

Level 3

 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自動駕駛輔助控制期間,如在跟車時雖然可以暫時免於操作,但當汽車偵測到需要駕駛者的情形時,會立即回歸讓駕駛者接管其後續控制,駕駛必須接手因應系統無力處理的狀況。

Level 4

 駕駛者可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啟動自動駕駛後,一般不必介入控制,此車可以按照設定之道路通則(如高速公路中,平順的車流與標準化的路標、明顯的提示線),自己執行包含轉彎、換車道與加速等工作,除了嚴苛氣候或道路模糊不清、意外,或是自動駕駛的路段已經結束等等,系統並提供駕駛者「足夠寬裕之轉換時間」,駕駛應監看車輛運作,但可包括有旁觀下的無人停車功能。(有方向盤自動車)

Level 5

 駕駛者不必在車內,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此類車輛能自行啟動駕駛裝置,全程也不須開在設計好的路況,就可以執行所有與安全有關之重要功能,包括沒有人在車上時的情形,完全不需受駕駛意志所控,可以自行決策。(無需方向盤自動車)

作者本名戴于千,獨立創意代理商 Rules Creative 總經理,是個生意人,也是個讀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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