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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玲/鄭惠中遭北檢非法限制住居

 關於鄭惠中遭北檢非法限制住居,我已經寫信到北檢檢察長信箱了!

 民主時代,民眾對於不公不義之事,可以將意見充分表達!依照步驟填寫,還要到自己的信箱去點選確認信,按確認送出,才算完成!

 請問北檢檢察長:

 1、鄭惠中所涉傷害、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之罪,請問鄭麗君是否提告?

 2、北檢所稱妨害公務,依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3097號判決明示「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所謂依法,指依據法令而言,故公務員所執行者,若非法令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除其程度足以構成他項罪名,得論以他罪外,要難以妨害公務論。」請問鄭麗君到私人餐廳參加活動,是執行哪一條法律的哪一項公務?

 3、限制住居的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匿,便利以後訴訟進行的保全措施。本件鄭惠中自己到案說明,有何逃匿問題?而且如果真的認為有犯罪行為,可以用交保代替限制住居,為何不察明有無告訴,有無逃匿之虞,就立即做出限制住居之處分?請問法理依據為何?

 

作者為律師

 ●全文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