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25日)三讀通過《大學法》第35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就讀大學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酌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20%及財政查調後免納學費,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並將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納入就學貸款項目。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保障教育平權,並請教育部持續研議下學年度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學貸利息。
現行《大學法》第35條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規定。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
根據今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新增規定就讀大學之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經政府參酌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20%及其他財政查調等經濟情形後,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戶籍者不適用。免納之學費或政府提供經濟不利處境學生之助學措施,由大學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各校造具清冊函報所屬主管機關請撥經費;其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學貸款部分,修正條文明定,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就學貸款,貸款項目除原有的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外,新增「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還款協助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院審查會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包含:為落實教育平權,政府應因應學生家庭所得或其他突發經濟不利狀況,提供經濟不利處境學生助學措施;同時教育部針對助學條件等事項,應及時因應國內家庭所得或其他突發經濟不利情況,保障學生受教育權。此外,為減輕青年學子及家庭的經濟負擔,教育部雖已持續推動多項就學貸款優惠措施,為進一步減輕學生還款壓力,請教育部持續研議於下學年度編列預算全額補助就學貸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