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go

民進黨政府危害言論自由?法律學者分享懶人包

【特約記者楊淑芬報導】最近一連發生多起民眾被約談的事件,引發到底民進黨政府是不是危害言論自由的爭議。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分享短文指出,只有六種言論受憲法保護的程度比較低,其他言論都高度受到憲法保護。

廖元豪副教授歸納指出,誹謗、猥褻、煽惑不法行動、真實威脅(恐嚇)、挑釁言論、商業言論,這六種言論受到憲法的保障程度比較低,其他言論則受到高度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這六種憲法保障程度比較低的言論當中,不包括謠言。

廖元豪副教授分享的精簡短文如下:

【憲法小教室:不受保護的言論】憲法的表現自由,最該保護「不受歡迎」、「不被喜歡」的言論,而且不容許國家輕易區分各種觀念想法的價值高低。因此,「不受保護的言論」必須限縮。目前美國和臺灣的憲法實務上,大概有下列幾種「受保護程度較低之言論」---

A. 誹謗:如果有「不實」而傷害特定人名譽者,那就可罰。但在美國,若被批評的人是公眾人物或公務員,則僅有在發言者具有「真實惡意」(明知為假,或極度粗率不顧真實與否)時才能罰。臺灣則是釋字 509的「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標準,且無分發言者或被批評者之對象。

B. 猥褻:釋字 617有定義。但說來話長,就是必須是色情言論(圖片、影像......),而且是極極極極色的那一種色情,才算是猥褻。如果只是色情而不到猥褻之地步,就跟政治言論一樣受完全的保障。

C. 煽惑不法行動:這就是所謂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煽惑他人犯罪,必須是發言之意圖與效果都引起「立即不法行為」(imminent lawless action)。如果是不確定的未來可能發生危害,那就受完全的憲法保障。

D. 真實威脅(恐嚇):如果直接針對具體個別的人,威脅傷害其身體或財產等,就可以處罰。抽象地亂講亂罵就不算。

E. 挑釁言論:面對面直接針對特定人予以攻訐辱罵,而可預期會使得被辱罵者立即暴力攻擊的情形。

F. 商業言論:主要是指以促成交易為內容的商業廣告。商業廣告若有不實或引人錯誤,或是促銷不法商品/服務,就不受保護。

以上,只有「商業言論」(廣告)會因為單純的「不實」而被禁止。在其他領域,即使是「低價值言論」、「受保護較少之言論」,都不會僅因「不實」、「錯誤」而失去憲法的保障。

至於單純的無禮、粗俗、違反公序良俗、引起社會不安、議題惹爭議、不愛國、仇恨言論、性挑逗、暴力電影或電玩......都會受到憲法充分的保障。(至於學校公司等專業領域,當然可以有不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