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減煤公投案從3月4日提案至今,在中選會的關照之下,已經被行政程序延宕了一個半月,至今仍未進行補正審查。
依照公投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投案經主管機關,也就是中選會審核後,若認為提案有不完備之處,應該在送件後30天內審核。中選會於3月19日審核,公告命領銜人補正,並且排定聽證會協助補正事宜。
所以中選會在3月27日正式來函,敘明命領銜人補正之理由,並安排在4月11日舉行聽證會釐清爭點。我們依照公投法第10條第4項,在聽證會後隔天4月12日,根據學者專家的共識進行補正,中選會於上午10點35分,簽收補正提案之公文。
依照公投法第10條第2項,中選會應於收到補正之提案後30日內,即是在5月11日前完成審核,否則將違反公投法,相關人等全部要吃上官司。
依照行政程序,中選會在4月16日召開的委員會議,應就本案補正進行審核,不料中選會委員並未決議通過或駁回,竟要求進行二次補正。此舉違反公投法第10條第3項,補正以一次為限。
我不知道他們是假裝沒看到中選會簽收的公文,還是誘導我們違法進行二次補正。不論何者,都是違反公投法的條文,我們難以想像為何中選會委員能有那麼大的權限,超越法律的規範,恣意擺佈人民發起的公投提案。
我在4月18日致電中選會,承辦的事務官告訴我,委員會已經自行決定5月21日才要審核本案,理由居然是委員都很忙、時間很難喬。
他們到底是依據哪一國的公投法做出的決定,足足比中華民國的公投法還多了10天的審核期。這幾天蔡英文總統不斷強調要捍衛台灣的民主法治,請問我國的法治,是用這種連共產黨都自嘆弗如的方式捍衛的嗎?
我在此要求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先生告訴我們,經過了這一年,您到底把公投法讀熟了沒?
從去年的以核養綠公投,到今年的核能減煤公投,我們一再看到中選會依照上意,違法操弄特定公投提案。在一連串被法院判決違法的情況下,中選會今年提出的針對性修法,堪稱滿滿的黃士修條款。
我們依法論法。3月27日,中選會來函命領銜人補正,並通知聽證會日期。這是根據公投法第10條第3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中選會可能會辯稱,3月19日的委員會決議,或3月27日的正式來函,都是通知聽證,不是通知補正。中選會也可能會辯稱,4月12日簽收的公文,是更正而不是補正。請中選會告訴記者,根據哪一個法律條文,可以將領銜人送交的補正公文,片面認定為更正公文?
中選會又可能會辯稱,補正必須在聽證會後,領銜人收到中選會通知補正之公文,才能進行。請中選會告訴記者,又是根據哪一個法律條文,限制領銜人在聽證會後不得補正?
請注意,公投法第10條第4項已有明訂,主管機關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整部公投法中,聽證會的法源,就是在已經先命其補正的前提下,舉行聽證會協助領銜人補正。白話地說,補正程序在3月19日的委員會決議,就已經啟動了。我們呼籲中選會在回覆媒體詢問時,如果要主張這個理由,請告訴記者到底是根據哪一個法律條文,召開跟補正程序無關的聽證會?
請中選會不要向記者跳針依法行政,如果真是依法行政,也請告訴記者明確的法律條文。蔡英文總統已經多次強調,假新聞毒害台灣,請中選會不要惡意扭曲公投法第10條的內容,再度成為假新聞製造機。
4月11日舉行的聽證會,我們與出席的學者專家達成共識,建議補正理由書,主文則認無補正之必要,當天在場也有兩位中選會委員,承諾會將聽證內容帶到委員會上討論,有直播錄影為證。因此,我們於4月12日送出補正,在理由書中增列立法原則與究責機制之說明段落,中選會於上午10點35分簽收,有簽收章為證。
依照公投法第10條第2項,主管機關於收到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也就是說,中選會的審核期限,是5月11日。依據4月12日已補正的時間點,若加上戶政機關查對十五日,依法最晚要在5月26日前,發給我們連署格式。
然而,承辦的事務官卻告訴我們,中選會委員已經排定在5月21日才審核本案,若加上戶政機關查對,想必是打算拖到六月份立法院臨時會,這明顯是為了配合民進黨修改公投法,要求公投連署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讓公投不可能成案的政治操作。
在此我們聲明:第一、我們絕不違法進行二次補正。第二、請中選會立即召開委員會議,依法審核本案補正。第三、若中選會拖過5月11日仍未審核,我們將按鈴控告中選會委員違法瀆職。第四、我們將提起假處分,避免4月12日由中選會簽收之補正公文,事後被中選會違法認定無效。第五、若中選會因為我們這場記者會要求時限行政,便惱羞決定駁回本案自保顏面,我們也將按鈴控告中選會委員違法瀆職。
最後,我們要呼籲,時限行政之概念,是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教授奉行的法學創舉,陳前主委屍骨未寒,不應踐踏他作為法律學者的尊嚴。
作者為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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