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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博/新聞,只有自由與否的問題,沒有真假的問題

 新聞,只有自由與否的問題,沒有真假的問題。

 什麼是真理?地球繞著太陽運轉,叫做真理。人類在中世紀認為太陽繞著地球轉,雖非真理,仍屬事實--站在地球人立場所感受的事實。

 相對於客觀性強大的真理,事實僅具有主觀價值,因群體屬性、因時空環境、因情緒感受而改變其價值。因此,一件事情的事實,事實上會以多種面貌呈現。世界上,夠稱得上真理的事很少。而所謂事實,其位階之所以比真理低,因為事實乃依附立場而存在,根據立場而變幻。

 舉例,站在警察的立場,小偷偷竊是犯罪事實,警察必須站在執行法律的立場看待偷竊行為。但這名小偷因國家經濟不振,飢寒交迫,不行竊食物必然餓死,從他的立場,事實是政府無能造成他被迫偷竊。

 那麼,小偷偷竊與政府無能,兩者俱為事實,偷竊的事實要遭到處罰,造成偷竊事實之政府無能的事實,沒有受到處罰。警察為維護法律,擁有及時處置偷竊事實的權力,飢寒交迫的人民卻需等到幾年後的選舉,才擁有處置政府無能事實的權力。

 誰說事實只有一個?事實經常與真相連在一起使用,誰又能說真相只有一個呢?

 今年九月發生在彰化的一起事件,一位老婆婆長期被媳婦用塑膠繩套脖子,雙手反綁在陽台,疑似受虐影片PO網,網友狂譙媳婦。

 影片傳遞的事實顯示,老婦遭媳婦虐待。經訪查,媳婦稱因婆婆患多重身心障礙,又有自殘頃向,不得已才如此做。訪查獲致的事實顯示,媳婦有制約老婆婆的苦衷。

 這則新聞事件沒有後續。誰能確認事實真相於訪查後已獲釐清?誰能保證沒有更進一步的事實真相?

 只看到PO網影片的人,用媳婦虐待婆婆的立場看見了屬於他們的事實真相。之後有看到新聞訪查報導的人,則從媳婦有苦衷的立場也看見了屬於他們的另一個事實真相。至於當事人呢?被綁的婆婆會有屬於她的一套事實真相,綁人的媳婦會有屬於她的一套事實真相,媳婦的女兒也會有屬於她的一套事實真相,鄰居也......

 而真正接近上帝觀點的事實真相呢?可能仍舊隱而未宣。

 人世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與旁觀者各有表述立場,皆為主觀觀點,差別僅在主觀性強弱,當事人的主觀性當然最強,記者與法官因職業道德,會抑制自己的主觀性,但跟上帝觀點相比,離真正客觀還差得遠。

 人,不管什麼人,絕對沒能力扮演上帝的角色。人類解決難以究查事實真相困境的辦法,在實境世界,賦予司法等同上帝視角的權力,以致冤錯假案難以避免。在精神世界,由宗教信仰代理上帝裁斷,對錯是非全歸因於第一義。

 只要看同一個事件發生後,不同立場的新聞媒體如何下標題,就能夠明白,事實多容易遭到各取所需,而分辨真相,多麼困難。立場各異的媒體藉由議題設定,報導屬於各自立場的事實,而且各自堅信自己的表述才最接近事實真相。

 這種“一個事件,多樣事實”的分歧狀態,是言論自由的表徵,也是新聞自由的一部份。

 隱匿在事實背後的事實是:事實絕對是一種複數概念。立場有多少分身,事實就有多少面貌。為了讓所有人盡量遵循相同的價值判斷標準,人類社會讓擁有最終裁判權的人或單位,才擁有事實的定義權,例如政府部門擁有行政裁量權,警察擁有拘留權,法官擁有判決權。在極端狀況下,當最終裁判權裁決出來的事實還是不被接受,人類想出的辦法有兩個--第一個是用獨裁制度遏止對事實的質疑。第二個是請出宗教,用宗教設定的真理,一槌定音。

 隱匿在真相背後的真相是:真相雖然有個“真”字,但“相”字是事情呈現的樣子之意,同一件事呈現出來的樣子被不同人理解時,自然有不同的解讀。真相的這個“相”每每遭人類主觀扭曲,真相依舊難逃人看待事情的立場問題,人人心中自有一番真相。一則新聞,從報導者立場披露的真相,並非執政者樂見的真相,這本就正常。真相再怎麼真,畢竟還差真理一大截,只要新聞不是由上帝撰稿報導的,自難做到絕對的真。

 為什麼我要說上面這段燒腦的話?我想要提醒大家,面對所謂事實真相,不管你是誰,都得非常謙虛,非常謹慎,非常警惕。因為你認為的事實真相永遠跟你的立場脫不了關係,就算國家執政者站在憲法與法律的立場,從國家立場執行維護事實真相的權力,卻仍然沒有“定義事實”與“定義真相”的任何權力--除非執政者想遂行獨裁,或自比為宗教。

 新聞媒體的存在意義,有可能為了爭取組織利益,也有可能為了實現社會公益。無論設立媒體的動機為何,在標榜民主制度的國家,新聞媒體因緣際會,已經自我進化,成為民主制度缺漏的監督者,人民權益的看守者,社會正義的維護者。

 新聞媒體之特殊,在於結合商業模式與公益模式,一方面從公益角度報導發生的事件,令消費者獲得瞭解外界運作狀況的資訊。另一方面從商業模式切削發生的事件,琢磨出目標閱聽人偏愛的報導立場,再據以產製既符合事實又契合立場的內容,博取消費者的閱聽忠誠度。

 商業模式運轉的結果,的確導致新聞的範疇更加多樣化,例如娛樂新聞中,到底有多少比例符合嚴謹的新聞事件定義?很多娛樂事件是操作出來的假議題,如某藝人為出專輯,唱片公司故意安排她跟同公司男藝人車上約會,讓媒體報導,爭取曝光。但除非你握有唱片公司人為操作的明確證據,否則報導了這則新聞的媒體,因為男女藝人同車的事實真的發生,請問算是報了假新聞嗎?

 如果類似這種真假難辨的事件都因不確定其為真而不能報導,難道政府要賦予媒體真相調查權嗎?難道要像福爾摩斯或名偵探柯南才能擔任記者嗎?難道要記者等待深入調查事件結果的幾個月後才報導這則已變成舊聞的新聞嗎?難道新聞媒體內部都要增設真相調查部門來事先審查新聞嗎?

 魔術師變魔術,當然是以假亂真,然而,就是有人相信手法厲害的魔術是真的。政府可以藉口魔術作假,會令人誤信為真而禁止魔術表演嗎?

 同理,武俠小說引人遐想。雖然明知是虛構,然而還是有人篤信深山有高手隱俠而上山求仙訪聖 ,政府可以藉口武俠作假,會令人脫離現實而禁止拍武俠電影嗎?

 拋開娛樂、魔術、武俠,談談新聞報導最核心的五大範疇--政治、國防、經濟、外交、社會這五大項,是政府的核心事務,也是最考驗執政者良知的領域。所謂政府機構,名義上受人民監督,實質上被執政者操控,立意良善的機構很容易變成大逞私慾的機器。這裡說的政府,包括了透過選舉獲得人民委託而足以掌控行政機關的政務官,以及同樣透過選舉代表民意監督行政的立法機關。委託與代議兩種概念,加上政黨政治縱橫捭闔的運作法則,注定了廣義的政府機關存在高度的人謀不臧。

 因此,以報導事件為公益職志,或以報導事件為商業利益的新聞媒體,藉由挖掘事件的技術訓練,把政府機關視為最主要的新聞事件礦脈,狂挖猛掘,事所必然。偏偏政府機關就是那麼容易出事--“產出事件”的意思,以致於,在政府機關不斷產出事件的支撐下,新聞媒體有挖掘不完的新聞,足以彰顯委託政治的弊病,足以曝露代議政治的缺陷,並使新聞媒體逐漸成為民主國家的第四權。

 我要特別強調,第四權的這個權,必須是特權的權,國家與人民必須讓新聞媒體成為有特權的第四權,容許它憑藉特權與其他三權抗衡。因為相對於其他三權,新聞媒體根本沒有什麼實權可言,像沒有護具可穿的擊劍選手,以肉身上場,跟滿身護具的行政、立法、司法權對抗。

 也就是說,第四權的存在並非必然,並非用人民納稅錢供養,其存在乃建築在脆弱的基礎上,在商業模式與公益模式的平衡中求生存,它們會報導真假難分的娛樂新聞,以求閱讀率。會報導駭人聽聞的刑案新聞,以求注目率。但是它們也會報導人謀不臧的政治、國防、經濟、外交、社會這五大項新聞。民主制度能夠興利除弊,廉能多一些,貪腐少一些,新聞媒體有功勞也有苦勞。但這些缺乏自我保護力的媒體,需要受到外界保護,才能避開執政者的惡意對待。

 執政者惡意?沒錯。別忘了,不只新聞媒體站在政府的對立面,對執政者虎視眈眈。政府也站在新聞媒體的對立面,對媒體橫眉怒目。兩者的關係越像敵人,第四權越有發揮空間。換個說法,兩者的關係越對立,對人民越有利。

 尤有甚者,所有新聞媒體從業者看待政府,理應抱持絕對的懷疑主義。記者理應不相信政府,理應不信任官員。這是媒體天命,亦為媒體天職。

 從接受第四權監督的立場,政府機關豈有權力判定何者是假新聞?

 我們對假新聞的定義必須極度嚴謹--捏造的事件經過報導,並經公正司法調查證明其虛偽,算假新聞。至於資訊不完整的報導、受錯誤消息來源誤導而做的報導、基於媒體立場而設定議題的報導......不能算假新聞。 

 是的。為了維護第四權的特權,為了讓第四權保持糾舉揭發政府人謀不臧的特權,錯誤新聞的存在應被視為必要之惡。如果打假新聞的代價是會傷及新聞自由,甚至連假新聞的存在都應該被視為可被容忍之惡。

 比起政府假借“打假新聞”之名,行管控新聞之實,忍受假新聞或許該是民主國家的公民素養之一。

 更要緊的,無論假新聞最後如何被定義,政府在任何情況下,絕對沒有資格決定何者為假新聞!道理很簡單,政府與媒體既然站在對立面,互為對手,政府怎麼有資格搖身一變,成為對新聞媒體舉紅牌的裁判?

 深究之,政府掌握了資訊的絕對不對等權,資訊在手,要封鎖訊息,要餵養資料,要灑出誘餌,要拼湊訊息...,大權在握。政府行政法規再怎麼周延,官員們再怎麼強調自己依法行政,可是玩法、枉法、違法的把戲無日沒有。民主政治教會了我們的一件事:不要相信政治人物。

 政府已經掌握太多權力,官員已經一再證明他們不可信任。關於假新聞,怎麼樣也不行由政府定義!不能由政府認定!不可由政府定罪!

 如果政府堅持要打假新聞,那就先讓比賽公平點。先百分之百全盤公開政府一切決策過程,並且無條件開放全部資訊,統統以透明完整的型式提供新聞媒體檢視選取。政府站在拳擊擂台的一角,媒體站在另一角,讓媒體能夠在政府提供的完美資訊環境中挖掘事件,寫出新聞。以此為前提,我就贊成政府打假新聞。

 跟新聞這個詞連動的永遠是自由二字。追求新聞自由,無止境。評議新聞真假,須慎重。

 

 

作者為資深品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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