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祐齊/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出軌的人,憑什麼要求離婚?」
當一方因外遇導致婚姻破裂,最後卻反過來向法院請求離婚,這恐怕是多數人的第一個反應。對沒有過錯的一方而言,這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涉及最基本的公平感:既然是你破壞了婚姻,為什麼最後反而是你要求結束婚姻?
然而,法律真正面對的問題並不是「出軌對不對」,而是更困難的一個問題:一個人犯了婚姻上的錯誤之後,國家是否可以因此永久剝奪他結束婚姻的權利?這個問題,正在隨著憲法法庭判決及近期民法修法,重新改變台灣的離婚制度。
出軌是錯 但是否等於終身不得離婚?
我國民法第1052條長期以來兼採婚姻破綻主義與有責主義。夫妻一方有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時,原則上可以請求裁判離婚;但如果該事由應由其中一方負責,法律對唯一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又設有限制。
這套制度並非沒有道理。婚姻不只是感情,也是法律所保障的身分關係。如果一個人自己造成婚姻破裂,卻可以立即要求法院替他解除婚姻,確實容易讓人產生「破壞婚姻的人反而從中獲利」的不公平感。
但是,如果夫妻已經分居多年,彼此沒有共同生活,感情與信賴早已消失,婚姻只剩下法律上的形式,此時仍因其中一方過去犯過錯,就要求雙方永遠維持婚姻,真的符合婚姻制度的目的嗎?
法律因此開始面對一個新的問題:究竟應該懲罰犯錯的人,還是承認已經死亡的婚姻?
112年憲判字第4號帶來的轉折
2023年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正面處理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的問題。
憲法法庭並沒有宣告「出軌者當然可以離婚」,也沒有認為婚姻過錯不必負責。判決真正指出的是,如果不問婚姻破綻形成後經過多久,也不問婚姻是否已經長期處於無法維持的狀態,一律禁止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可能造成過度限制婚姻自由的結果。
換句話說:有責,不等於永久失去離婚自由。這是我國離婚法規非常重要的觀念轉折。過去的想法比較接近「你造成婚姻破裂,所以你不能要求離婚」;現在則逐漸轉向「你造成婚姻破裂,當然應該負責,但這個責任是否應該永久阻止你退出一段已經無法維持的婚姻?」
這兩種思考,看似只有一線之隔,背後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價值。
近期修法:離婚自由與婚姻責任開始分開處理
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修法也隨之展開。行政院於2025年2月20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9月3日由行政院、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重新檢討裁判離婚制度,回應112年憲判字第4號所揭示的憲法要求。
這次修法值得注意的,不是簡單宣布「有責配偶可以離婚」,而是試圖重新安排「婚姻是否應該終止」與「誰應該為婚姻破裂負責」兩個問題。這代表法律開始承認:婚姻的終止與責任的承擔,可以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修法方向同時涉及贍養費制度。未來判斷離婚後的經濟保障,不再只是單純以「誰有過失」作為唯一標準,而是更重視離婚後一方是否因生活困難、工作能力或就業機會受到影響等因素而需要保障。
這其實是一個重要的制度轉變。
如果「不准離婚」不再是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唯一手段,那麼法律就必須透過贍養費、財產分配、子女扶養等制度,確保無過錯的一方不會因婚姻終止而被犧牲。
婚姻自由不是「出軌自由」
當然,這裡必須避免一個非常容易產生的誤解。婚姻自由,絕對不是出軌自由。一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選擇結婚,也可以在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時選擇結束婚姻;但在婚姻存續期間,仍然必須遵守相應的婚姻義務。
因此,離婚自由與婚姻責任,其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一個人因外遇造成婚姻破裂,仍可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這不代表國家可以因此要求他永遠維持婚姻。如果把「不准離婚」本身當成懲罰有責配偶的手段,離婚制度就可能從解決婚姻破綻的制度,變成維持婚姻責任的制裁制度。
問題是,婚姻法的目的究竟是懲罰犯錯的人,還是處理已經無法維持的婚姻?答案應該逐漸清楚。真正需要保護的,是沒有過錯的一方。
但是,承認婚姻自由,也不代表法律可以忽略無過錯配偶的利益。
如果一方外遇後離家多年,最後以「婚姻已經破裂」為由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卻因此陷入經濟困境,法律不能只告訴受害的一方:「婚姻自由比較重要,所以請你接受。」
真正合理的制度,應該把兩個問題分開:第一,這段婚姻是否應該結束?第二,造成婚姻破裂的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前者涉及婚姻自由與婚姻破綻;後者則涉及財產、贍養費、子女扶養以及其他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如此一來,法律就不必再以「不准離婚」作為保護無過錯配偶的唯一手段。
這也正是近期修法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方面重新調整裁判離婚制度,另一方面完善離婚後的權利義務,使「婚姻可以結束」與「責任仍然存在」兩件事情可以同時成立。
從「責任婚姻」走向「破綻婚姻」
這場法律變革,其實反映了台灣婚姻觀念的改變。早期的婚姻法比較重視婚姻制度本身的維持,因此容易從「誰造成婚姻破裂」出發。現代婚姻法則越來越重視個人的人格自主與婚姻自由。如果夫妻仍有共同生活、感情與信賴,法律當然應該努力維護;但如果夫妻早已分居多年,沒有共同生活,婚姻只剩下形式上的身分關係,法律又為什麼一定要要求兩個人繼續維持?
婚姻是一種共同生活,不應只剩下一張法律上的身分證明。因此,破綻主義真正重要的地方,不是鼓勵離婚,而是承認一個現實:有些婚姻確實已經無法回復。真正的公平,不是讓錯的人永遠不能離婚。
回到最初的問題:出軌的人,也有離婚自由嗎?答案應該是:有,但不是毫無條件的自由。出軌的人不能因為婚姻自由,就主張自己的過錯完全不存在;也不能利用婚姻破綻,把自己造成的損害全部轉嫁給另一方。
但反過來說,也不能因為一個人曾經犯錯,就讓他永遠被綁在一段已經無法維持的婚姻裡。離婚不是對出軌者的獎賞,維持婚姻也不應成為對出軌者的終身刑罰。法律真正需要追求的,不是讓一個犯錯的人永遠不能離開婚姻,而是在婚姻終結時,確保沒有過錯的一方不會因此被犧牲。
法律可以要求一個人為自己的背叛負責,卻不能要求一個人用餘生繼續維持一段早已死亡的形骸化婚姻。這或許正是台灣離婚制度從「婚姻責任」逐步走向「婚姻自由」之後,最值得我們重新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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