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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二審!檢援引日本平成31年判例 被抓包「查不到此案」

圖為8日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庭訊結束後,與在法院外等候的支持者握手致意。圖/中央社
圖為8日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在庭訊結束後,與在法院外等候的支持者握手致意。圖/中央社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8日先處理政治獻金部分,高檢署提出428頁證據清單。當天民眾黨國家治理學院主任翟本喬受訪時提及,檢方竟引用日本平成31年的一個案例,來說明政治獻金的認定,甚至檢察官引用的案號是查不到的,更當庭搞錯民事與刑事訴訟制度,引起網友關注討論。

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一審遭判刑17年,政治獻金部分一審分別依公益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3年6月,背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全案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9月8日下午3點首度開庭審理政治獻金案,由受命法官呂寧莉主持進行;高檢署則由檢察官邱文中、梁光宗、王貞元蒞庭,提出總計428頁的證據清單,用以證明被告犯刑,並傳喚柯文哲等人。

民眾黨國家治理學院主任翟本喬審理當天接受訪問時表示,今天(8日)檢察官提出了一個非常可笑的上訴狀428頁,一上來就引用一個日本平成31年3月5日的一個案例,來說明政治獻金的認定。律師詢問「有無原文、譯文?」檢察官稱「有案號,你可以自己去查」,過了一會,律師查完後稱「根本查不到此案」。

讓翟本喬批,「檢察官非常不負責任的丟一堆唬爛的東西出來」,且中華民國的案子為什麼去引用日本的案例?兩邊的法律又不一樣。既然案號是查不到的,難道檢察官是用舊版會幻想的AI寫起訴書的嗎?

針對法官原訂10月5日再開庭,要辯方提反對意見。翟本喬說,檢方從一審判決到現在花了5個月時間,佈下了428頁陷阱,希望辯方一個月內之內反駁,根本是強人所難。

翟本喬指出,檢察官自己提到,一審時沒有爭執的證據,二審就不能再爭執,但被律師鄭深元打臉,那是《民事訴訟法》,叫做續審制,是接著繼續下去不能再爭前面的東西,《刑事訴訟法》屬於「覆審制」,意思是可以整個翻掉、從頭來過,讓翟本喬酸「檢察官連刑事、民事都搞不清楚,就想要唬爛律師」。

同時法官也要求檢察官針對每個構成要件,要能夠清楚講出是哪些證據來證明,翟本喬說,照理來講,這個證據要講哪一份筆錄裡面的第幾頁的第幾行到第幾行,但檢察官整個說「這份筆錄證明這件事」,但那份筆錄裡「落落長」講了一大堆,根本沒有講清楚是哪一句話可以證明這件事。

檢方援引日本案例 網批可笑至極

針對檢察官引用日本判例,掀起各大社群平台上的網友議論,網友表示,「這位檢察官怎不拿清末民初的判決給法官參考?」、「用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引用判例就代表現行規章無法判刑。要引用也沒差啦,所有司法判過程全面公開不行嗎?柯p自己都不介意,黨在介意是怕遭人非意嗎?」、「不知倭名為何?」、「好不容易找到一條,就湊合著用吧」、「乾脆用大清律例 批評聖上要砍頭的 直接一次處理在野黨不是更快」。

也有網友說「實務上,確實很多民國初期的判例和判決可以引用,只不過後來修法廢除判例的制度,但是法官還是可以援引當作他的法律見解;所有法律概念,特別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都可以有各種解釋」。

一名網友認為,援用日本判例來佐證自己是對的,可笑至極。回到法律面,那為何自己不好好遵守無罪推定原則?連日本法律都必須遵守,意指一個人若未被證實及判決有罪,在刑事訴訟中應推定為無罪。與民事訴訟不同,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原則是被告普遍享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聯合國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基本人權。

在此原則下,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應負起舉證責任,負責收集足夠的可靠證據,以證明被告事實上的確有罪;若法院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