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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修」憲小組?中華民國憲法學會:釋憲要合乎程序正當性

憲法法庭五名大法官在不符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無效,引爆憲政危機。圖/取自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五名大法官在不符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無效,引爆憲政危機。圖/取自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五名大法官在不符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判決憲訴法修正案違憲、無效,引爆憲政危機。中華民國憲法學會20日發表聲明: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必然面對「反民主多數難題」:即由少數非民選之司法者否定立法院多數所制定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正因如此,憲法裁判之社會公信及可接受性,不得僅訴諸實體結論之「正確」,而尤須奠基於嚴格之程序正當性。

憲法學會指出,就憲法法庭114年憲判字第1號而言,核心爭點不止在實體判斷是否正確,而更在多數意見之僅五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是否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及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

憲訴法第12條明定僅「依法迴避」者不計入現有總額,其意旨在於避免將不應參與評議者視同參與者,並維持分母與三分之二門檻之客觀、可預期與程序正當。然本案「拒絕參與評議」並非「依法迴避」事由,多數意見以「無直接明文」為由,擴張現有總額得扣除事由,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使法庭組織成立之門檻得因不參與而被縮小,致使確保審判權組織成立正當性之憲法訴訟法之程序規定之拘束蕩然無存,難免損及憲法裁判之正當性與社會信賴。

援引釋字601號作為支撐亦屬失當:該解釋係在迴避脈絡下,為避免因迴避致無法院可審,而要求有迴避事由者不得再以迴避拒審;並非授權將拒審者排除出現有總額之計算,更不容反向創造「拒審即可降低組織成立門檻」之制度誘因。

若任此解釋路徑成為常態,將掏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十五人合議以確保多元、慎重之組織規定,總統也就沒有補足提名大法官的義務,未來僅三分之一的大法官即得宣告法律違憲,將形成憲法惡例。

憲法裁判之權威,終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上;程序不是障礙,而是司法為反民主多數決權力的本質,得以被民主社會承認及信賴之唯一基礎。爰此,總統與立法院應即履行提名與同意之憲政義務,補足大法官缺額,回復憲法法庭正常運作與社會信任。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籲請憲法法庭避免以極少數人之決定取代立法決定;亦籲請社會各界就制度修補進行理性對話,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