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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毓蘭》打噪抓改裝 不要便宜行事!

    【愛傳媒游毓蘭專欄】很多民眾在我臉書留言陳情,有關各縣市依據噪音管制法取締標準有爭議,而這議題在下星期二召開的座談會也將是車友關心的議題,因問題稍複雜,今天先邀請交通部、交通部公路總局、環境部、內政部警政署、新北市政府研商,出席的還有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長及理事、通勤者之歌等。
    汽機車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影響民眾安寧,我絕對支持取締,但是,我們是法治國家,執法一定要「依法」,對於民眾的質疑,政府也應以負責任的態度向民眾說明清楚。
    各縣市環保局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主要是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授權,公告變更或使用未經檢驗排氣管車輛行駛於道路,即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開罰,就是所謂的「行為罰」,換句話說,只要改裝,不論排氣管產生的聲音大小,即使較一般正常的低,也是要開單。然而,噪音管制法第8條序文載明須「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現行的執法標準執法根本不符噪音管制法「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的立法意旨,難怪陳情不斷,民怨四起。
    環境部說明,對於汽機車製造噪音問題,行政院也極重視,已責成環境部、交通部、警政署於年底前完成相關修法,汽機車排氣管以檢驗、認證制度,連結監理系統註記,未使用經檢驗認證合格的排氣管都開罰。我同意建立完整制度規定,除了汽車所有人,也要規範改裝業者,並且要有誘因,鼓勵民眾使用合規排氣管,並且明訂於法規,可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而不是像現在的「便宜行事」擴大法令解釋。
    協調結果,我要求在完成修法前,環境部應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對各相關縣市政府行政指導,要求對於噪音管制法第8條的取締,必須有「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事實;而警政署應要求各地方警察機關,必須會同環保、監理單位,不可單獨攔查開單。
    我們樂見建立安寧環境,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對於破壞安寧者嚴加取締,原則是必須「依法」。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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