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游毓蘭專欄】該做的不做就是官逼民反,該改的不改就是準備被人民唾棄。
今年6月4日一名孕婦在台北市羅斯福路的行人穿越道險遭車輛撞及,報案經警調閱錄影監視系統,認定不停讓行人違規明確。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說明,因該案件並未發生交通事故,監視器畫面不得作為舉發依據,因此無法對小客車開罰。
這個結果,不但引起很多關心交通安全的網友們討論,也引起媒體的關注。我們都有相同的疑問:違法事實明確,而且都快撞上了,差點一屍兩命,這樣還不能開單?
8月7日下午特別請警政署、台北市警察局來說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還是堅持,依規定不能舉發。令人不解的是當事人都報案了,警察除調閱監視器,為何未通知自小客車駕駛人到案說明?調查清楚依規定舉發,維護人民權益,如此以往,如何擺脫行人地獄惡名?
依法論法,依照「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犯罪預防及偵查為目的,並兼顧人民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交通秩序本來就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民眾報案險遭撞及威脅生命安全,經警調閱錄影監視影像佐證,違規屬實即依第四條規定予舉發本來就是依法有據。
再者,警方最常使用「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公家監視器(CCTV)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 唯一依據,但是本案有被害人檢舉,影像不是唯一依據。
「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是因為在民國102年台北市設置CCTV時,議員們反對裝設拒絕支持預算後,府會妥協的結果,堅持CCTV只做犯罪預防、交通事故調查使用,絕不做交通違規告發使用。今日已經不同往昔,民眾對於CCTV多半也能正面看待,認為這是改善治安的工具,沒有CCTV之處也往往淪為治安死角!
這次孕婦在人行穿越道上險遭不測案,讓我們看到台北市的自治條例已經不合時宜。但是,雖然我是立法委員,仍然必須要面對現實:警察是不怕官,只怕管,台北市的警察沒在聽中央民代的。我只能請所有關心行人安全的台北市民們,向你們的選區議員要求,請他們修改「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讓台北市的CCTV也能作為改善交通,取締嚴重違規的佐證!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