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王其專欄】台灣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案,雖然已經進入立法階段,但是跨國平台態度仍不明朗,媒體業者也都清楚,這件事最後可能陷入政治困境。
網路社群成為民眾取得資訊主要管道後,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的問題,就成為台灣媒體產業共同夢魘。今年6月在台灣辦的世界新聞媒體年會中,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媒體訂閱轉型自然成為最熱門議題。Google新聞副總裁Richard Gingras當時就表示,強制立法可能影響新聞自由;但澳洲新聞集團執行總裁Michael Miller則說,澳洲政府會立法強制要求議價,是因發現平台的資訊壟斷,影響一般人利益。
而更早在今年2月,台灣報業、電視廣播電視等媒體公會也集體呼籲,Google、Meta在搜尋引擎、社群媒體無償使用媒體產製新聞內容,占去七、八成數位廣告,各國掀起「新聞有價、平台付費」的熱潮並積極立法,台灣政應府盡速「立法」,他們並且盼年底前看到草案。民進黨立委范雲、張廖萬堅及林楚茵更是呼應媒體的要求,召開「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議價」公聽會,邀集數位部、報業公會、雜誌公會、電視學會、衛星廣播電視公會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學術界及產業發聲後,執政黨立委跟進,連執政的政府官員上周都在偏綠的媒體上說話了,顯示民進黨政府要讓人民知道,他們很重視這件事。
前兩天,自由時報專訪了公平會委員洪財隆,他指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澳洲已訂專法,而我國立委也有提案,行政部門(主責機關為數位部)應加把勁;公平會其實針對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也可嘗試用既有的法律先行介入,透過個案的處置,從中找出適合台灣政經情況的處分,反而對我國更有利。他舉例,叫車平台Uber幾年前來台提供服務時,外界都呼籲要納稅、納管,但Uber主張它並非交通運輸事業、而是平台,這類新型態的商業模式可能交通部無法納管,公平會早在2016年就介入,當時因Uber尚未落地合法,就以廣告宣稱司機收入,公平會即以「不實廣告」來介入處置。洪財隆強調,因為公平會當時的介入,對後續Uber在台灣落地有很大幫助。
但他也坦言,跨國科技平台涉及的議題很多,不是單一產業或政府部會可以處理的,例如數位平台有提供內容,可能跟文化部或NCC(通傳會)有關;涉及大數據應用,和數位發展部或國發會有關;也有些消費者保護、隱私權的議題,確實是跨領域。
洪財隆例子有道理,爭議案件在沒有明確法律規範前,用個案判定的理由或例子,的確可以解決部份爭議,找到平衡點。不過,他舉的是中國的例子,蔡政府反中,所以防中大於防美,如果UBER是美國公司,那答案可能就不同了。再說,就算是個案由公平會判斷,雖然是獨立機關,畢竟還是政府部門,非立法機構,能否不受政治影響,不無疑問。
從各國經驗來看,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看似數位傳播的議題,其實也滿滿政治角力。台灣政府機關過去有關立法案件,只要與他國政府或是大企業有關的,這些國家的官民單位都會表達關注,何況這又是Google、Meta等跨國企業。更重要的是,民進黨政府在選舉前關鍵時刻,要不要與這些美國企業拉起這條媒體與政治緊張的繩索,不無疑問;雖然,主動發起這立法的都是民進黨立委。
不過,縱使台灣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與政治有關,不容易突破,全球各國也都是面臨同樣處境。但,既然公平會委員都在媒體上公開說公平會可以研究個案判定了,表示蔡政府也可以再開條非立法的路,有繼續走下去的機會。
再說,今年初Google遭控壟斷數位廣告市場,也被美國司法部起訴;顯然這也讓台灣媒體人多了可以訴求的理由,連美國內都有這種聲因了。
根據法新社報導,今年美國此案是針對Google涉違反反托拉斯法的第二起聯邦訴訟,也是美國總統拜登兩年前上任以來的第一起。先前的訴訟砲打Google網路搜尋業務,預計今年稍晚開庭審理。而在這起最新的訴訟中,檢察官瞄準Google獲利豐厚的廣告業務,要求將其拆分,以便為其他公司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Google在2021年創造超過2000億美元廣告銷售,是母公司Alphabet最大盈利來源。業者控訴,Google是靠「破壞了廣告科技業合法競爭」的壟斷行為,非法維持營收。
新聞媒體、數位平台議價的案子,充滿了政治與媒體間的各種角力,也不是三兩年就容易處理完的議題,台灣政府或是媒體都必須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而且,面對政治就是面對變數,就是面對困境。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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