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張若彤專欄】蠻有意思的節目,開場把我的《究竟二二八》和《二二八的虐殺與逃亡》(該書榮獲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官方認證,屬於 「有助瞭解二二八事件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以及促進族群和諧與台灣社會和平之已完成著作」)放在一起,這兩本可算是二二八論述的兩個極端吧。
看了這集節目,主持人語調平和,沒有太多的形容詞或聳動的標題,光是這一點,在二二八事件為主題的節目中,就可說是十分難得了。而對於事件中的人物,盡量以傾聽、理解的角度切入,和我算是同道中人,只是我也把傾聽理解運用在陳儀政府這一方,這是許多人對我抱有敵意的部分。
節目中,主持人補充了天馬茶房事件,提到專賣局查緝員抓私菸,與煙販林江邁起了衝突,衝突中以槍管敲破了林女的頭部,引發群情激憤,開始對查緝員動手。
在研究二二八的過程中,常常有人不吝給我指教,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要說我過度倚賴政府資料。不過實際上,有許多流行的二二八說法,實際上就是來自官方說法,比如說上面的這一個天馬茶房事件的經過。
「以槍(管)敲破林女的頭部」這件事究竟有還是沒有,其實是當年的兩造爭執的焦點。原告主張菸販頭部的傷,是查緝員用槍柄打出來的;但被告方則提出截然不同的故事版本,主張菸販的傷,是中了圍觀群眾砸過來的飛石所致:「磚石橫飛,有一婦人中石出血」。
當年的法官也算是有求知精神的,請了台籍醫師(林外科醫院林清安院長)作專家鑑定人,請教他林江邁頭部的傷,到底是槍柄敲出來的、還是石頭打出來的,台籍醫師也算謹守專業,在群情壓力下,居然給了一個「我看不出來」的鑑定結果:「石塊是鈍端,腫瘤不成形。破創這個是槍柄打過或是不是,我就醫學上的觀察,亦是看不出,……不要槍柄,用其他的物品亦是可以成這種破創。」
既然欠缺客觀上的證明,就只能看看雙方誰說的更合理一點。當時大家沒有爭執的部分,是林江邁抱住了被告,旁觀者開始鼓譟扔磚,被告急著脫身,爭執的焦點則是,到底是被告拿槍托敲、還是扔過來的磚石正巧砸中了林江邁。
所以你看,無論如何都不是被告打了菸販「之後」才引起群情激憤,事實是,圍觀群眾扔石在先、林江邁受傷在後,也正由於群眾開始攻擊查緝員、查緝員才有擺脫菸販趕緊脫身的必要性,後續傅學通開槍誤擊市民陳文溪,也是因為被追打開槍示威所致,根本不是主動攻擊。
而這整件事中,那些群眾攻擊現正執行公務的公務員,居然從來都沒有人去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乃至歷史責任。
在法庭上,葉德耕説林江邁的傷口是磚石造成的,而林江邁自己怎麼說呢?林江邁其實也弄不清楚打他的是誰,只說「帶槍一人把槍向我頭上打下」、「穿暗黑色衣服的人打我」。只是法院最終採信檢方的說法,認定拿槍托打人的就是被告(三人上前查緝,除被告外的一人沒帶槍、一人槍沒拿出來,那不是被告打的又能是誰打的?),這也是現在人們流傳的故事版本。但實際上葉德耕當日並不穿暗黑色衣服、實際上是不是槍托打的根本無法做客觀認定,後來被告向監察院喊冤,監察院調查此事,寫的報告就對此非常保留,以「該婦人被擊受傷」作為結論,不偏任何一方。
但如果你問我,我會覺得這根本沒有辦法確認哪一個才是事實,作為普通的求知者,我們當然可以猜猜看,但如果我是法官,在沒有辦法確知事實的狀況下,利益當然歸於被告。
現在大家認為林江邁是個小販,但小販與小販不一樣,這一個小販林江邁,她被沒收的私菸高達五十餘條(一萬多支,以當時價格大約台幣三萬多元,是基層查緝員、警員、公務員月薪的十倍以上),所以你就知道,一來,為什麼查緝員來了其他私菸小販都成功先撤唯獨林江邁居然跑不了;二來,為什麼林江邁死命抱住查緝員的大腿要查緝員把攤位上的錢拿走但不要扣菸,這是林江邁無法承受沒收的巨大損失,而她試圖賄賂查緝員卻也並未成功。
這些查緝員在天馬茶房這個「油水區」居然如此不接地氣,看起來也不像是個貪污成性的單位會受到的待遇(想想電影五億探長雷洛傳)。
不要搞錯了,在走私的產業中,願意收錢的人才是居官得體、萬民愛戴,剛正不阿的那些人,才會被人討厭、甚至看不起(想想年輕的雷洛)。
這些細節很有趣吧?
面對歷史,如果我們貼近看,會發現事實遠比我們想像中的更加複雜,哪怕是隨隨便便的「以槍(管)敲破林女的頭部」這一件事的虛實,要想弄清楚都是非常不容易,最有意思的部分,往往不是了悟實相的那一刻,而是瀏覽那些豐富細節的過程。
對於林才壽老先生的事情也是一樣,從林老先生的說法去看,他們是為了維護治安、去向溪湖糖廠「借槍」,對於這些個人說法,我並沒有太多的意見,以我的立場來說,能夠營造的一個氣氛,讓事件的親歷者放心講、多講,就算事後發現他們講錯、甚至故意講錯,這都不算事,事情弄清楚就好。
有一些基本的事實與時間點倒是可以先釐清一下,影片中提到林才壽「因為魏道明上台政府政策改變下由鄉長陪同出面投案」,還有他「被判三個死刑最後才改判一年兩個月」,這和現存的資料是完全不符的。政府檔案中,林才壽從未被判決死刑,且他所受最重的判決,實際也是在魏道明上台第二天所做出(也就是説審理在陳儀任內),而就算魏道明上台,警備司令還是彭孟緝。
我把相關判決整理如下:
1947年5月17日,盜匪罪,有期徒刑13年,整編廿一師(綏靖司令部)軍事法庭做出
1947年12月26日,盜匪罪,有期徒刑12年,台南地院做出
1948年5月22日,被告申請覆判成功,高等法院發回台南地院,指出不應用盜匪罪判
1948年6月30日,改以刑法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論罪,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台南地院做出
目前只簡單的看了一下林才壽老先生的相關案卷,或許改日可以來寫一篇。
作者為《究竟二二八》作者
照片來源:譚兵讀武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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