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游毓蘭專欄】桃園警察盤查詹姓女老師案遭法院認定違法,執行任何公務時都應遵守法律規定。
警察機關應該強化合法執行盤查勤務的訓練。
詹姓女老師於2021年4月22日遭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警員濫權盤查一案,桃園地院審理後,將警員依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
前年案發之初,我因為接到民眾陳情,對該案做了些檢討,甚至以己身遭遇說明少數員警在缺乏合理懷疑的前提下,貿然進行搜檢逮捕或拘禁的執法,恐有過當之虞,當時有不少警察同仁到我臉書指責我沒有挺警察。
如今判決出爐,判決理由指出,經法官當庭勘驗密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詹女當時獨自行走在公共道路外側,外表整潔、神色正常,並無濫用毒品後精神異常、泥醉或其他生命、身體將發生具體危害之跡象,亦沒有公然攜帶違禁物等物品或有其他參與犯罪或即將犯罪之徵兆,更無與有上述行為、徵兆之第3人有互動關係,而葉員攔檢詹女時,詹女除質疑葉員盤查的法律依據,並無攻擊、衝撞警察或加速逃逸之行為,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任一款而發動查證要件,而遭致重判。
就本次事件來看,法院判決理由顯示出了詹姓女老師的舉措,完全沒有違法之處,警察並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實施攔查盤檢,也就是說,過去警察認為我要攔查你,你就必須完全配合的心態,應該要有所調整了!沒有合法的理由,也沒有客觀違法事證,僅是出於員警個人的臆測,就不屬於合法的攔檢盤查,且若是違法攔查,即應負起刑事責任,甚至民事賠償。
警大許福生教授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訓練科蕭惠珠科長合著「從員警涉違法盤查搜索談盤查之發動」一文(警光2023.01第798期),內有談及基層員警實施盤查的相關問題與建議發動盤查的作法,或許可以做為本次事件後,全面檢視現行攔檢盤查做法的參考。
我當然支持員警的執法,但前提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來執法,畢竟警察身為執法者,若連自己都不守法,那要如何來守護人民的安全、維護社會的安定呢?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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