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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若彤》明顯錯誤的匪諜抄家往事

    【愛傳媒張若彤專欄】來談談沒收匪諜財產發獎金這件事。
    維基百科的「丁窈窕」條目中,有這麼一段話:「在白色恐怖時期《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對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獎金,造成當時冤案、錯案、假案的受害人無以計數。後因警總在裁撤時大量銷毀檔案,讓當時因獎金而發生的冤枉案有多少,加害人是誰,都難以考究。」
    這是引自黃金麟教授《戰爭、身體、現代性》中〈敵體化的社會〉的說法。現在同一個說法,李天豪老師也加以引用。
    其實稍加查證,這個說法,它的錯誤是很明顯的。
    說「很明顯」,是因為真的很明顯。一般定義的所謂「白色恐怖時期」,是指從1949年5月20日(台灣省戒嚴令)始至1992年5月18日(思想叛亂除罪化)為止。在這四十多年的期間中,實際上所謂「匪諜案承辦人員可得沒收財產百分之35獎金」的規定,不但只是「『得』提」,且此一規定僅存在於最前面的4年,在1953年底就已經做出修正。修正過後的敘獎(獎金或其他方式)已與匪諜財產脫鉤。
    換句話說,剩下整整有近四十年的期間,也就是整體將近九成的期間,並不是以匪諜案沒收財產的35%發給承辦人員獎金,要說剩下那一成,它也是任意規定,並不是必發。這就是我說,上述說法的明顯錯誤之處。事實上,「白色恐怖」的絕大部分期間,這個規定都是不存在的。
    不但在時間的比例上不能這麼說,維基、黃金麟,或李天豪老師的說法,也沒能弄清楚真正的問題所在。
    其實,在此一規定存在的四年間,不但承辦人員得35%,檢舉人亦得30%,真正的問題在這裡才對,因為承辦出力者人很多、分母大,檢舉人分母很小的,而且會被保密起來,不知為何,大家卻只講喜歡講承辦人這一段,而忘了拿最多的,實際上是檢舉人。

    為什麼要對檢舉人和承辦人提供獎金?這個問題你憑空可以有千萬種揣測,但其實只要我們能耐著性子把總共才15條、不到千字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看完,或許你也會跟我一樣,有很不一樣的感想。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是採取一種(我們現在已不熟悉的)「連坐」與「反坐」責任。連坐責任規定在第4、5、9條,對於連保人、知匪不報者設有處分和刑責。
    反坐呢?你怕冤案、錯案、假案?其實主事者、大地主比你更怕,被共產了,你換個對象跪而已,他們可是玩命、賭家產的,因此為了怕人胡亂檢舉、任意栽贓,設下了一個非常嚴厲的反坐規定,也就是第10條:

第10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一般誣陷他人犯罪,是以「誣告罪」或「偽證罪」處理,這都是七年以下的罪,但對於匪諜罪可不是,你誣指人家什麼你就以那個罪處罰,該罪是死刑、你就判死刑,這是非常特別且嚴厲的。
    連坐與反坐規定構成了戰爭體制的油門與煞車系統,匪諜案的檢舉人與承辦人的獎金也是這個系統的一部分。
    匪諜罪一旦成立,大部分財產將一律充公,有資力的匪諜完全可以豁出去用龐大的資產勾結知情者與承辦人員,這就是第13條隱匿匪諜財產罪的入罪邏輯,不拿匪諜的家產去發檢舉和承辦獎金,匪諜一樣會試圖拿家產出來擺平這些知情者,設一個檢舉獎金和承辦獎金,只是把這些人被買通的誘因降低而已。
    而不只是有錢的匪諜,沒錢的匪諜一樣也會許諾金錢與土地,在顛覆後兌現(如鹿窟事件)。總之,顛覆與反顛覆之間,並不是一個純粹的理念之爭,面對真實的社會,再有理想性的革命者,一樣都會向現實低頭。
    人家發錢,你不發,怎麼跟人玩?有了以上的背景知識,我們才會看得懂真實的歷史。
    我們以肥皂劇的直覺認為,有這個以沒收財產為比例作獎金的規定在,匪諜案的承辦單位肯定會樂得大肆炮製冤錯假案以瓜分人家的家產,殊不知,在真實的歷史中,堅持將敘獎與沒收財產脫鉤的,恰恰是該管的國防部及實際執行偵緝的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警總前身)。
    好像違反直覺,只要仔細一想,道理很容易理解。
    法條區分有財產沒收、無財產沒收兩種,但超級有錢和完全無產的人,畢竟是少數。無財產的還可以報請行政院專案發獎金,但有財產可沒收的,哪怕極少的財產,都只是得依照比例以總出力人數為分母來領獎金,一般情形下,還不如那些無財產可供沒收的、領專案獎金的划算。
    沒有獎金那就罷了,既然有獎金,其多寡當然要以案件的重要性、工作的勞逸為標準,而不應該完全取決於沒收財產的多寡,才能有效遂行任務、維持士氣。
    翻開當年修法時各單位的討論紀錄,保安司令部堅持應回歸消滅匪諜本質不因匪諜有無資力而有所異同、對「得提百分之三十五作為獎金」規定提出質疑,道理即在於此。
    提供一個有意思的歷史細節。在修法的討論中,國防部和保安司令部雖然希望敘獎與沒收財產脫鉤,但他們也擔心修法時立法院會節外生枝、反而跑去修了其他引起更大爭議的條文。主要是兩個:
    第一個,就是連坐法,也就是連保人與知情者的告密義務(第4、第5條)。這我們前面提過了,其實連坐法是古往今來處理內亂民變的利器,沒有這一條就不用玩了。
    第二個就是最高治安機關強大的程序選擇權限。這個我們要解釋一下。

第8條: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一、罪嫌不足者,予以釋放。
二、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三、罪證顯著者,依法審判。
前項第二款之感化辦法另定之。
前面我們提到維基百科「丁窈窕」條目中,說「承辦人員可得沒收財產35%做為獎金導致冤錯假案的受害人無以計數」,李天豪老師也採信這個說法,但你仔細一想就知道這話有問題,因為法條所謂的承辦出力人員,指的是「治安機關的人員」,冤錯假案是審判機關判的,治安機關及其承辦人員對於審判的結果並沒有控制力,也因此無法掌控獎金是否發放。
治安機關真正的權力,不是在於決定有罪無罪的權力,而是我們這裡才要提到的,在於他可以選擇讓面前的這個人面對怎樣的程序。
不要小看這個程序選擇權,打個比方,這就像是秘書長,看起來好像只是首長的幕僚沒有什麼,但他這一關可以決定什麼議題可以放到最高權力者的桌上,這就是非常關鍵的實權,那是一種「決定權力者可以決定什麼」的權力。
同樣的道理,《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就賦予了最高治安機關這樣的權限,他們可以決定誰要進入審判程序中、誰不要,只有被他們送進審判程序的那些人,才會被軍法官接觸到。而與之搭配的,是《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
犯本條例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二、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徒組織,因而破獲者。
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感化教育不得延長,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除之,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真正的匪諜反而沒事的原因,戰爭時期的反間者、倒戈者,是具有重大價值的。這才是匪諜案件虛虛實實的真正大宗來源,而這個部分,是不會牽涉沒收財產所發給的檢舉和辦案獎金的。
    最後立法院在修法時也沒有動這兩條。

    我們再看一次維基百科所謂「在白色恐怖時期《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4條規定對因匪諜案沒收之財產,承辦人員可得百分之三十五之獎金,造成當時冤案、錯案、假案的受害人無以計數。後因警總在裁撤時大量銷毀檔案,讓當時因獎金而發生的冤枉案有多少,加害人是誰,都難以考究」(唉,如果檔案沒了,你怎麼知道它是冤錯假案?)
    其實冤錯假案的問題,不是在於辦案獎金或檢舉獎金,而是在於 審判程序本身。
    幾乎就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醞釀修法,將辦案獎金、檢舉獎金與沒收財產脫鉤的同時,《軍事審判法》也著手開始立法(確切日期是1952/03/08),由於立法需要時間,當時是先在1953年10月左右,以《軍事機關審判刑事案件選任辯護人辦法》引入了辯護人制度,《軍事審判法》最終是在1956年公布,採檢辯對立的訴訟模型。
    在1956年的《軍事審判法》、1953年的《軍事機關審判刑事案件選任辯護人辦法》問世之前,軍事審判的法源依據是《陸海空軍審判法》和《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採會審制,不設辯護人。幾個人關起門來開個會就是審判了,這其實很像我們現在那些具有厚重同溫層的粉絲團,缺乏對立意見與觀念的挑戰與碰撞,很容易就因為思想的近親繁殖效應而對於特定的結論深信不疑。你要是在那樣的環境中,你也沒有避免冤錯假案的條件。
    引入檢辯對立、引入辯護人制度,不是因為這「比較顧及人權」,#當時反共就是最高的人權了。引入訴訟構造,不為別的,就是因為這樣更能辨認出真正的匪諜與叛亂犯。
    看到有些說法,說當時「國民黨在美國的容忍下……」、「戒嚴時期美國關切台灣的人權……」,冷戰後期的確是這樣,但那是因為美國為了對抗蘇聯和中共麻吉了起來,因此必須削弱中華民國對中共的戰爭體制。放到冷戰前期、中期,可不能這樣說,如果蔣中正搞一個軟趴趴的戰爭體制,美國應該會因自己國家利益之所在來顛覆它,換一個願意硬起來的政府。
    身在此山中,難免看不清楚,有興趣的朋友不妨將眼光投向日本,檢索一下關鍵字:reverse_course 、逆コース。在戰後初期的日本,秘密警察的回歸、打壓左翼、嚴禁罷工、釋放並重新起用戰爭罪犯等一系列的再戰爭體制化,就是在美國的主導下進行的。
    就像太陽風一樣,一方面,太陽風可以幫地球上的我們,抵擋來自宇宙、銀河系各種巨大恆星或超新星爆發所產生的高能星際物質,但另一方面,太陽風自己也會對地球上的我們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真實的世界,並不是善惡兩立的。我們看得夠清楚,就不會驚訝於一件事,它既是傷害的矛、也是保護的盾。
    最後說一下這個「白色恐怖」,我很反對這個用語,因為這個用語試圖把中華民國在冷戰時期的戰爭體制特殊化,好像全世界就只有中華民國在內的少數國家碰上戰爭的時候,會出現如此這般的情況。
    事實上,人碰上戰爭,就是同一副德性。就算你以前不知道,這幾年你就會慢慢知道。

 

 

作者為《究竟二二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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