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葉毓蘭專欄】新竹縣消防局小隊長陳璽元四年前在擔任119值勤員時。接到一名16歲憂鬱少女求助電話,他抄下少女聯絡方式,以開導為由頻頻約她出來,有天晚上竟在車上性侵,自此2年內少女就已輕生17次,也在2020年2月身亡。雖然少女已經香消玉殞,她生前的控訴仍然被聽到,最高法院將陳璽元判一年十月徒刑定讞。
聯合報上有案情的略述:
「少女有精神疾病困擾,母親肺腺癌過世,一直由學校輔導,她二○一八年二月割腕,打一一九求助,陳接電話受理;陳藉此得知少女電話號碼,多次傳簡訊、LINE訊息關心少女,兩人多次見面,陳也會送早餐給少女。
陳二○一八年四月六日晚間開車載少女,將車停路邊要求少女到後座性侵得逞;少女固定和學校輔導老師約談時談及此事,甚至說『想要殺掉他』。
據悉,案發後至二○一九年間,消防局受理少女十六次輕生報案紀錄,少女二○二○年二月第十七度輕生身亡。」
雖然是最高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扶助人利用機會性交罪訂罪,但照刑法第228條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實在太輕。
因為2010年台北市消防局的張文良消防員,執行救護勤務時,在救護車上以手指性侵病患下體,就依照刑法228條判刑4年10月;2015年台中市府消防局小隊長李思賢酒後性侵女消防員案,也被判了12年的重刑。警、消性侵案的被告刑期都遠比常人為重。
主要因為警察、消防與民眾接觸最頻繁,也是人民最信任的公務員,假借職權與機會性侵或猥褻都是妨害性自主的公訴罪,自有法律制裁,但是犯下這種罪行的警消,違背人民的信任,不能、也不適合擔任警消,不能玷汙這個光榮的團體!
陳璽元輕判的原因明著說是因為已和少女的父親以10萬和解,其實少女在控訴被性侵後,就因為父親與消防員和解,深覺被背叛,不斷自殘最後終於輕生身亡。
有多少兒少性侵案因為家長的和解而被輕判?!
台灣司法的特殊文化:和解換輕判,被美其名為修復式正義,但是有修復到被害人心中的痛嗎? 尤其,對於兒少被害人,有人在意過他們的暗夜哭聲嗎?
實際看看去(110)年的司法院統計,在所有對幼齡男女性交猥褻(刑法227)的473個被告中,判決六個月以下的有298人,超過六成!他們大多都是易科罰金後就可以走人!
立法院休會前,我們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審與性私秘影像相關的刑法條文,我看到有些委員幾乎要喊出性侵兒少者判死,聽了很爽,也為他們博得很多網路聲量。但是我深知,立法委員修吧,判官們採不採再說!
看到陳璽元案的輕判,特別有感,也特別低迴,希望台灣的孩子們都可以平安健康、快樂的成長。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臉書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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