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鄭自隆專欄】從上週三以來,華視天天捱罵,有些是該罵,但也有一些罵錯了,螺絲鬆了,當然該罵;但罵華視不應作標案,卻未必。
週三上午7點新聞的跑馬烏龍,的確是漫不經心,上一班沒當回事,下一班也沒當回事,華視反應算明快,立刻做了懲處,當天下午就立即召開新聞自律委員會,結論也下重話「能避免應避免而未避免,因輕忽造成嚴重錯誤,不但引起不必要恐慌,也傷害華視新聞信賴度」,但媒體說新聞自律委員會做了懲處決定,這是訛傳,我擔任自律委員會召集人,一向謹守分寸,自律委員會只針對新聞產出做事後檢討,絕不做事前建議或檢審,以免侵害編輯部獨立,踩到新聞自由紅線,遑論人事獎懲。
螺絲鬆了,當然要懲處,但員工懲處是總經理的管理權責,自律委員會當天,總經理確有報告懲處名單,但委員會沒有也不宜做討論,至於對總經理究責,屬董事長與董事會治理權責,自律委員會當然更無立場涉入。
週四晚上又爆出周三上午9點新聞患了同樣的跑馬出錯,該班工作人員試圖隱瞞,更不應該;如果及時報告一併處理,事情就不會演變成周五凌晨董事長與總經理的雙辭。
董事長辭職,當天公視董監群組就有人發起慰留,華視是董事長制,雖然董事長也要負責,但應不至於辭職,但既然已辭,而且文化部也表示尊重,董監事再發起慰留,就成了老國民黨的宮廷戲碼,會陷陳董事長於不義,整個董事會也會陪葬。
原以為週三阿共來襲、火山爆發已經停損,沒料到週日又來個「總統蘇貞昌」的大烏龍,甚至連道歉啟事也有錯字,「僅此說明更正」,誤謹為僅,可見媒體的守門機制完全鬆散;陳雅琳接新聞台長,擴編組織,請了許多新人,部分新進人員擔任一級主管,當報董事會備查時,工會董事要求以有任期的合約聘任,但董事長堅持納編,認為合約聘任會找不到人,但空降納編就會阻斷老員工升遷管道,或許這也是華視士氣低落原因之一。
再來延伸的案外案是指責華視不應接政府標案,而且用僑委會經費出國,順便做其他新聞,還標獨家,而且僑委會專案的節目,政府機構名稱揭露超迷你太小太短。
首先討論華視或公視能不能接政府標案?公視法沒規定公視不能接,廣電法也沒規定無線電視台的華視不能接,換言之從法律面,公視華視都可以參與爭取政府標案。
公視有政府預算挹注,所以接政府標案比較挑,華視自負盈虧又連年虧損,當然努力爭取,不但華視積極參與政府標案,目前所有的新聞台都有專案部門搶食這塊大餅,成了重要收入;有些新聞台的專案收入、廣告收入、系統台授權費成了鼎足,公標案是大補丸重要收入,華視是無線台,有線電視法規定「必載」,所以沒有系統台的授權費入袋,它能放棄標案收入嗎?
政府標案可以做,但要謹守法規規定,通傳會《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開放節目置入與冠名規定,但新聞不得置入;僑委會專案,華視以一小時節目「踏出地平線、僑出全世界」呈現,是節目不是新聞,所以符合規定,不過必須也符合「明顯揭露」之要求。
但甚麼叫「明顯揭露」?通傳會的置入辦法沒有規定,只規定揭露置入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僑委會專案節目,華視在最後ending出現「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及「廣告」兩個小框框,不但時間短,而且必須停格放大才能看清楚。
所以啦這算不算「明顯揭露」,就由通傳會說了算,但標示「廣告」卻有問題,僑委會的官方說明是要符合「預算法」規定,但49分鐘的「廣告」,卻明顯違反廣播電視法,廣告不得超過播送總時間百分之十五的規定,所謂總時間,廣電法施行細則指節目表所載每一節目播送起訖時間,換言之,一小時節目只有9分鐘廣告時間,可不能一小時全是「廣告」。
以政府專案做成節目,華視不是第一家,很多電視台都有先例,如何「明顯揭露」為什麼不去參考同業,自己搞得遮遮掩掩小裡小氣,落人話柄。
至於有人指責用僑委會經費出國,順便做其他新聞還標獨家,這是小朋友鬥嘴,辦完正事行有餘力,也報報其他新聞有何不可,丘岳擔任公視總經理時因公出國,看到重大事件拍攝成新聞傳回公視,成為佳話,也被當時公視董事長邵玉銘肯定。
因此若有人還是堅持一碼歸一碼,那就問問哪位民代、官員公帑出國,沒有順便拎個名牌包回國的,誰?請舉手。
根據兩家電視台章程,公視是總經理制,除日前檔案備份因廠商出包外,一切運作尚稱平順,更何況2010年藍執政弄掉綠的董事長,長達2年董事會惡鬥幾乎停擺,公視還是營運好好的;但華視不一樣,沒有政府資金挹注,自負盈虧,因此新的董事會必須充分瞭解商業電視台運作機制,華視要成為好的公共電視台之前,必須先扮演能活下來的商業電視台,否則一切流於空談。
作者為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公視/華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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