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陳麗玲專欄】在還沒看到判決書新聞稿內容前,檢察官已表示對於無罪判決還要上訴!
上訴與否是檢察官的權利,但我對於1219國安法事件中衍生的法律問題,想說的是司法改革還有好長一段路要走,絕對不是只有蔡英文召開表面的司法改革會議,就可以輕輕帶過的。
本案有幾個根本問題,值得大家深思:
一、調查官目前辦案模式先以證人身分請檢方開搜索票,因為證人不能請律師,不能拒絕搜索、更有據實作證義務,當蒐證到一定程度就轉為被告身分,於是就有先前的證詞可用,被告百口莫辯情況出現。
建議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於偵查中之搜索及傳喚程序都可以委請辯護人到場,以維護基本權利。
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條至93條之6規定.被告於偵查至審判中被裁定限制出境,每次八個月,最長可以到十年之久,除了請求撤銷規定外沒有其他救濟途徑,而且每次申請出境核准都要繳交高額保證金,以刑事案件對於冤獄遭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都有刑事賠償法(前冤獄賠償法)可用,但對於此種相當於羈押的替代方式卻缺乏賠償機制,建議建議應修正刑事賠償法,以補充法院對於此種出境出海相當於羈押之人身自由限制的賠償制度。
三、對於國安法、反滲透法其中關於發展組織、危害國家安全之不確定條文,建議立法院應修法明定態樣、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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