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陳朝平專欄】去年11月4日,新北市政府引用「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公告禁止搭乘浮具出海釣魚。
公告一出,釣魚團體跳腳,痛批違法。今年1月中旬,交通部發文各縣市,指新北市禁令引用法源有誤,勒令撤銷。是否撤銷公告,新北市左右為難。市長侯友宜回擊交通部,「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
新北市著眼釣客搭乘浮具漁民出海,與漁船爭道,險象環生,為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無法可管,復以無計可施,只能擴張解釋發展觀光條例和相關辦法,出此公告,無可厚非。
然而,交通部不知是不是受到釣客遊說和民代壓力,假裝看不見問題焦點,卻一味強調法源,爛擺中央威權的臭架子。
其實,這樁「公案」(事關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簡稱公案)不難解決。借箸代籌,給新北市出個主意。
侯友宜祭出憲法,著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奈何,民進黨中央是憲法如無物,釣客視個人生命財產如鴻毛浮雲。雞同鴨講,難有共識。那麼,何妨因勢利導?
第一,新北市公告,凡未向交通部及各縣市監理所取得牌照的浮具、船隻、舟艇以及一切可在水上漂浮行駛的器具,一律不得出海。違者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無論釣客的浮具是保麗龍造的、木造的、玻璃纖維造的、塑膠的,是手划的,腳踩的、還是靠引擎帶動的,都請先向交通部和各縣市監理所請領張牌照,有牌照,釣客便可搭乘出海!)
第二,不遵守前述規定,擅自出海者,返航後遭查獲者,罰鍰新台幣10萬元整。
第三,不遵守第一條規定,擅自出海者,如遇海象遽變、與其他合法船隻發生碰撞故事等意外事件時,後果自行負責。如需救難單位施救,有關施救成本,概由釣客自行負擔。違法者獲救後,新北市政府依第二條規定予以開罰。
第四,為保障釣客生命財產安全,本府得於境內海岸線,畫定特定釣魚區。非釣魚區嚴禁釣魚。違法者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第五,為保護海洋資源、維護生態,本府將依專家學者之建議,按季節規範可釣撈魚種及大小。
第六,釣客須穿著救生衣及防滑釘鞋。釣客未攜帶救生衣及防滑釘鞋者,可就近向合法釣漁區管理單位租賃。
第七,釣客進入合法釣魚區,一律繳交環保押金新台幣5000元整。釣魚活定結束後,如無丟棄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經管理員檢查後,退還押金。
7點建議,不知新北政府以為然否?不知釣客可願意為海洋生態及環保盡一分心力?不知交通部還有甚麼話可說?要不,也給交通部出個主意?!林部長趕緊研究、研究,這浮具的牌照,究竟該怎麼個發放法?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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