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黃文博專欄】有句俗語:「小處省芝麻,大處漏油」,形容人計較小錢,反傷荷包。
上週爆發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國內投資組組長,要求代操券商下單拉抬特定公司股票,收賄貪污疑案,全案尚在偵辦,還不清楚假公濟私的規模有多大。
但勞動基金今年投資報酬金額從賺到賠,跟台股漲勢乖離。看來,由全體勞動人民出資、勞基局獨家操盤的勞動基金,顯然漏油嚴重!
讓我不禁想起一件勞保局在投保人身上省芝麻的往事,勞保局想方設法從投保人省下來的芝麻粒兒,積少成多搾出的油,很諷刺地,絕對還不夠在勞基局的疑似弊案中漏掉。
當時,一位好友因罹病入院開大刀,住院約8天後返家養病(醫院基於健保請領問題,即便多住院幾天比較安全,總是頃向讓病人早早離院,返家自我護理),且需頻繁回診多個門診,將近4個月無法工作。
依照勞保條例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另依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嗯,從字面看來,勞保條例是有照顧投保人的良善美意,跟民間保險公司的投保理賠,原則相同,都基於保險精神,幫投保人以防萬一。
以我朋友的狀況,幾十年的勞保年資,因大病住院而無法工作,理應絕對符合請領至少3個月半數投保薪資的資格。對花費大筆醫藥費的他,這筆補助會如即時雨。
他在無法工作狀態並持續回診治療數月後,按照申請規定附上醫院與主治醫師簽署的「可以恢復工作日期」說明,旋即遞出申請書。
傻眼的事發生了,他收到勞保局寄來的傷病現金給付通知書,核付金額是2,100元!沒錯,兩千一百元!
他投保了幾十年,繳了夠多保費,生了夠大的病,斷了工作,花了大錢,巴望著這幾十年的「以防萬一」能夠稍事彌補勞保條例33條所謂「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的損失,好歹有個幾萬元吧?
萬萬沒想到,勞保局用2,100元徹底傷了投保人的心,同時有損制定勞保條例時照顧投保人的良善美意。
經打聽,早有別的友人,也遇到相同傻眼際遇。勞保局核付的半數投保薪資金額,竟然只計算從住院第4日到出院為止的天數!
如住院10天,10減3,就只給付7天的半數投保薪資,至於傷病者無法工作的那段期間,管你是半個月或長達一年,一律不給付!
豈止傻眼,根本詫異。勞保條例33條如果真如勞保局的說法,僅給付住院第4日到出院日止,除非極極極為少數罹患特殊重症需長期住院的勞工,得以獲得金額不傻眼的補助。
對絕絕絕大多數住院數日就被醫院請回家的傷病勞工來說,33條形同具文。那麼,當初訂立條例時,何苦大作文章地弄這個33條出來?
平心揣測勞保條例33條的立法意旨,靜氣推敲其條文語意,應該是指被保險人之傷病非一般門診可以醫治而需住院,且因此不能工作,即能請領不能工作期間的給付。
這也是為什麼會規定申請表上必須附有醫院與主治醫師的簽署,說明病人可以恢復工作的日期。
如果立法意旨是僅給付住院第4日起到出院日止的金額,幹嘛多此一舉要求附上醫院與醫師「可以恢復工作日期」的簽署?
在傷害給付申請表上直接寫:「給付日期計算一律從住院第4日起,計算到出院日為止」不就得了。
或是在立法之初,把33條的「⋯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直接寫成「⋯自住院之第四日起⋯」即可,既清楚又明確。
從條文的「⋯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以及需檢附醫院與醫師「可以恢復工作日期」的簽署,應足以推敲出原立法意旨,是將傷病者住院治療設為請領的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
這第一個必要條件還必須搭配「不能工作」的第二個必要條件,兩者共同構成請領的充分條件。
在二合一的充分條件並存的前提下,應可推論立法意旨所指的請領期計算天數,並非住院期間,而是無法工作期間。
試想,假設一位投保薪資30,000元的勞工,若因傷病住院15天,且因此無法工作6個月,按照我認為的良善立法意旨,勞保局需給付90,000元,以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並符合保險基本精神。
但若按照勞保局的意思,則只會給付這位6個月無法工作的勞工7,500元。兩者天差地遠,保險精神蕩然無存。
實在很難想像當初立法者大費周章設立第33條,明明白白地用了兩次的「不能工作」的字眼,就只不過為了提供因傷病而無法工作的勞工區區數千元補助。
為了降低勞保虧損,增加保費,可以。為了撙節各項補助支出,嚴審申請,合理。但絕對不能夠規避保險承諾,也不能夠由勞保局單方面擁有條例解釋權,更不能夠在條例文字自行說文解字,把33條所載「⋯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解釋成給付限於住院期間。卻對同條文所「⋯不能工作⋯」的語意,刻意視而不見。
即便33條的立法意旨有爭議,既可以解釋為:「依住院期間計算」。也可以解釋為:「依無法工作期間計算」。
勞保局亦有責任呈請勞動部解釋,或找出原條例之立法意旨以為釐清,或召集專家廣徵意見,甚或移請行政院研議修法。
不積極求真補正,卻消極採行有利於降低勞保局支付的做法,真正付出代價的,還是所有投保人。勞保是一種強制性保險,跟民間保險公司的自願性保險,性質雖不同,但一樣需遵守依法依規給付的保險精神。
勞保局再怎麼承受入不敷出或瀕臨破產的壓力,希望不要柿子捏軟的,想在傷病給付節省開銷。
坦白說,收到區區數千元補助費的傻眼勞工,的確沒有能力亦無意志力跟龐大的行政機構協商周旋、尋求救濟、訴諸司法,只好忍氣吞聲,怨嘆自己為什麼要因為生病而無法工作。
跟勞動基金天文數字般的金額相比,從傷病勞工身上省下的錢,比喻為芝麻並不為過。
最令人不服氣的是,勞保局從投保人身上省的芝麻,卻在勞基局國投組的弊案上大漏油。一來一往,標準的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台灣勞工很善良,過於善良,只在秋鬥上街輕輕表達訴求,遇到勞資糾紛、違法解雇、惡性倒閉等窘境,弱勢到不行。
現在,連本該替勞工謀福護權的勞保局,都可以用難以令人服氣的單向條例解釋,嚴以對待傷病勞工,難道不該給全體勞工一個交待嗎?
勞基局國投組爆發的疑似弊案,再次印證了:眼裡只有芝麻粒兒的人,看不到那一桶桶正在洩漏的油水。
作者為資深品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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