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楊秉儒專欄】1964年3月9日,聯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決裁定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美國最高法院在此案中確立了要求官員或公眾人物在指控媒體報導涉嫌誹謗或侵害名譽時必須遵循的真實惡意原則,允許對美國南部民權運動的報導。該案是保障新聞自由的關鍵判決。
在此判決之前,來自南部州、針對新聞機構的誹謗案件賠償額達到近3億美元,這導致許多出版商在報導民權問題上慎之又慎,唯恐惹上誹謗官司。在《紐約時報》勝訴後,新聞機構得以自由報導大範圍的動亂和對民權的侵犯。
《紐約時報》堅持認為,針對它的此樁訴訟是要嚇退新聞機構,阻止他們報導南部政府機構雇員為了繼續推行種族隔離而採取非法行為。
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對於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的誹謗案中,阿拉巴馬法院在適用法律時,缺乏對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障。
判決進一步認為,為了保障新聞自由,政府官員不得單純因新聞報導中的內容有失實的部分而提出誹謗起訴。
除非他們能證明媒體的報導存在「真實惡意」(即「真實惡意原則」),並且還需證明自己的實際利益因為這一部分失實的內容還確實受到了傷害。
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政府官員無法證明《紐約時報》公司的這個報導存在真實的惡意,因此判其敗訴。
這起判決處理了「有錯誤事實的政治言論是否受保障」的議題。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最有名的論述,就是一方面說公共事務必然包含對政府和公務員尖銳、極嚴厲、極不舒服的批評。
同時也說,錯誤是難免的。言論自由要有喘息的空間,就必須「容錯」。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照片來源:紐約時報網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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