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自治條例如與中央規定牴觸失效,法律上爭議應由地方議會提出釋憲聲請。
含萊克多巴胺 的豬肉進口,中央政府規定放寬動物用藥容許殘留量,美國、加拿大與澳洲、菲律賓都有豬肉進口到台灣,這幾個國家境內也都沒有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做為動物用藥,換言之,這次中央放寬動物用藥容許殘留量並不限定於美國豬,所以僅標示產地,可能造成消費者誤以為其他國家的豬肉沒有萊克多巴胺,會產生很大的爭議與誤會!
前幾天行政院發文給各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在明年1月1日以前要修正零檢出的自治條例條文,但是修改法律的權限在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只能依法行政,如果地方議會不修正內容,會有幾個法律上的爭議:
1.地方自治條例之規定比中央嚴格,是否當然無效?
2.地方自治條例通過後尚需報經行政院核定,未經核定無法施行,中央可能不予核定。
3.地方自治條例除非經中央機關宣告無效,否則仍為有效法律。
4.如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牴觸,僅台北市議會得提請釋憲案。
這件事情已經弄到雞飛狗跳,中央只要做好源頭管理和清楚標示,其實就可以減少民眾與地方政府的疑慮,但中央捨此不為,推給貿易障礙,要地方政府花費大筆人力、物力配合稽查與檢驗,到底有何意義?
作者為台北市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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