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傳媒採訪中心報導】九月開始交通大執法,第一天就有超過三千多件違規,最常被開罰單的是闖紅燈及紅燈右轉。有民眾為了逃避交通罰單,故意遮住或污損車牌,以避免舉發。愛傳媒記者發現,新北市有一位民眾騎機車載著還在就讀的小女生,小女生的裙子剛好遮住機車車牌,實質上已經發揮了就算交通違規,也難以被辨識車牌的效果,只是不知道是故意或是湊巧。
先前有一些民眾用口罩或是貼紙擋住擋住汽車或機車的車牌,甚至還有人故意汚損車牌或是噴上特殊反光漆的方法。根據現行的交通處罰條例,說遮車牌已經違法規定,可以開罰至少2400元的罰單,嚴重一點罰單還可能會破萬。
汽車或機車的車牌如果經過變造,情況比較嚴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一、未領用牌照行駛。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如果只是遮住車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一款: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實務上,有民眾因為車牌上有口罩或貼紙而被開罰,雖然不服處分而提出訴願,最後仍然被認定有故意遮住車牌的嫌疑,因此仍然維持開罰。按照照片中乘客的裙子剛剛好遮住車牌的情況來判斷,恐怕不太容易被認定是「故意」,但具體情況還是要看個案來認定。不過如果有民眾想要效法,可能要優先注意自己的交通安全,以免只想躲避幾千元的罰單,卻因為衣服捲入車輪而發生交通事故,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