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朋友傳來一則來自某奇怪媒體的新聞,指稱本人是「馬友友御用評委」、「黨國大標客」;接下來某電視台也很快跟進做了一則報導,綠營民代也競相轉貼,以為呼應,似乎有「圍魏救趙」,以為近日輿論熱議事件解套之意。
由於相關報導多所偏頗,為免混淆視聽,本人謹澄清如下:
一、本人現職為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兼新媒體與傳播研究中心主任,係以傳播學者身分登錄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中,以協助政府部門的相關標案評選作業。事實上,我自取得美國傳播博士學位後返台任教已近二十年,除九年前曾短暫借調國民黨一年外,其餘時間皆於學校教學、研究、與服務。相關報導仍將本人冠上「藍營黨工」職銜,有違常理。 (我唸碩士班時也曾在民進黨的選舉場子打過工,不知是否也算「綠營黨工」?)
二、該報導指本人2008至2016的九年期間了參與779件公標案評選,一來必須說明的是,這是招標單位來函邀請的,並非本人可主動參與。二來到底是不是參與了這些場次,我還得確認,但可確定的是,其中有一部分是雖受邀但不克出席的 (例如與學校上課衝堂、路途太遙遠而未成行者,就只好請假了)。
三、該報導另一個惡劣之處在於謹截取本人於2008至2016年國民黨執政期間參與公標案的情況來製表,以塑造「御用評委」的錯誤印象。為何不敢列出我2008年以前或2016以後的參評狀況呢?因為只要一列出,就無法自圓其說了。我查了一下行事曆,上個月(七月)才協助了內政部移民署、衛福部國健署、農委會漁業署、以及嘉義縣政府的行銷案評選,依該報導的邏輯來看,是否我也成了「綠友友御用評委」?
其實參與評選的件數從來不是重點,真正的重點在於:
一、有無圖利他人?
本人和他校傳播學者受邀參評的初心都是一樣的:在有限的公家預算中幫中央部會和地方縣市的政府部門找出最有傳播效果的合適提案,而不是去護航特定廠商的。這些決標紀錄在政府採購網上全都查得到,每一案均可攤在陽光下檢驗,這正是與近來遭輿論抨擊的人物與媒體的最大不同。
二、自己是否迴避?
本人乃一介教書匠,一來家裡未開公關公司,二來也沒有擔任電視台總經理室主任的太太,自無迴避問題。倒是遭輿論抨擊的那幾位黨工轉評委的人士要注意啦,因為每次參評時都須填寫切結書,並簽名畫押,上頭就寫著「評選委員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評選事務,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為該條所定公務員之適用範圍。評選過程如涉及不法,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建議你們皮最好先繃緊點…
作者為文化大學新聞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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