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氣爆調查小組經一年多調查後經一年多調查後,認為善款運用存在三大決策弊端,分別是:
1.「未經委員會審查即將善款挪用於特定局處」
2.「未依集體訴訟原則而浮濫編列代位求償律師費」
3.「容許局處自行留用民眾捐款而隱匿捐款資訊」
但是因為高雄市調查小組沒有約談陳菊權利,此時只有監察委員能發揮御史大夫的功能,將此弊案查清楚,給高雄市民一個公道!
但是我只能說⋯⋯各位還在立法院抗爭的勇士們,辛苦了!
因為我突然想到監察法,一看,發現法律明顯有漏洞!大家看出來沒有?
依據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只有調查案件的監察委員涉及下列四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以書面敘明理由陳報院長決定之;其如有下項情形未自請迴避者,得由院長為迴避之決定。
一、書狀或案件之當事人為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訂有婚約者或與其有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現或曾為書狀或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三、曾參與書狀或案件有關之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裁判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
四、依其他情形足認由其執行批辦、調查或審查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者。
陳菊是被提名監察院長,不是監察委員,不用調查案件,意思是院長遇到自己是當事人的案子法律沒有人需要迴避,這時就產生院長涉案、委員是否敢放膽調查的問題!
又因為監察委員也沒有公務員旋轉門時間的規定,所以陳菊當市長的弊案,要由陳菊領軍,由蔡英文提名的綠綠監委們來查,各位看官,能查出個鳥來,我就輸你!
國民黨呼籲陳菊也顧及自我形象就推辭院長,也根本不可能!
這時只能怪藍營的立法委員們,虧你們執政那麼多年,這個法律漏洞沒補上,也難怪蔡英文敢提名陳菊當監察院長!
人家早就研究好了不用迴避,臉皮厚一點也就過了!反正我已經全面執政,你能奈我何?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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