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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宗慶/有關北藝中心的議題,能夠進入立法就是希望;再次呼籲,期盼北藝中心有對的方向和好的起點

  關於北藝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的議題,過去,我在籌備委員會多次以口頭、或是書面表達建議,這一週,我也在臉書與報紙專欄上發聲,清楚表達我的擔憂和想法,希望能盡最大力量,喚起大家對專業治理問題的關心和正視。但今天在報導上看到北市府掌管文化治理的最高主管機關—台北市文化局的說法,讓我十分驚訝,不得不再次發聲!

  首先,關於董監事任期的問題,北市文化局拿文策院、國家電影中心的制度來與北藝中心做比較,試問不同屬性的機構如何互作比照?再者,文化局認為董監事任期三年制是時代、國際趨勢,此一說法更是不夠精確。

  以國際知名劇場的案例來看,例如澳洲雪梨歌劇院、英國南岸藝術中心、法國巴黎歌劇院……等,在董監事會三年任期的背後,都有著完整的配套,有任期三年並可連任至多三次;有些劇場亦有五年制、六年制的規劃,甚至是提早選出下任藝術總監來做準備,此外也都具備清楚的專業治理精神以及完整的配套。

  因此,談任期並非談數字,重點是背後的意義,關鍵在於組織的「屬性」、「定位」與「願景」。而如何做到「專業治理」、落實「臂距原則」,這才是我們應愛惜的行政法人內涵與精神。

  一路看到現在,我始終不明白,北藝中心究竟想要成為什麼樣的劇場?台北市是亞洲的藝文指標都會,動見觀瞻!北藝中心的規模、設備都屬國際級水準。投入60多億的興建經費,規模相當龐大,甚至多過於臺中國家歌劇院,且一開始就自我定位為「世界級劇場」,讓藝文界抱以高度期盼。然而,從此事看到從草案擬定到立法程序的過程,市府的所思所為和專業發展的需求,背道而馳。

  以常務監事改回北市府指派公務人員擔任的法條為例,先不論,訂這樣的規定和「行政法人法」(互為推選)的規定,有所差異,原本設置3到5名的監事,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其中就有官方代表,為何一定要指定公派一個常務監事?

在這背後,台北市政府的心態究竟是什麼?ㄧ旦決定採用行政法人制度,政府就「主管機關」轉為「監督機關」角色,法人已非政府「所屬機關」,而是具獨立性的自主運作機構。

  設置條例和規章制度的設計,應是站在促進法人專業發展角度來「協助」,使北藝中心未來的願景,透過良好的制度運作來實現公共任務、發展定位和價值。然而,法條明訂由北市府直接派公務員擔任常務監事,已產生行政權干預專業治理的高度風險!文化局說監事只看財報,並非全然,因此,未來可能存有濃濃厚的公務制度掛率問題,更可能成為太上董事長!因此,應讓專業歸劇場、監督歸機制。

  因此,如果有心推動專業治理,落實臂距原則,就不應該有公務思維介入,以及太多政治層面的思考。我一再說到,制度好不一定能夠成功,但制度若沒設計好,後患無窮、影響深遠。

  台灣有些地方的場館、文化中心,花了錢蓋好,但因為沒有好的制度,而沒能好好經營、運用,很快就變成「禮堂」,甚至成為「危險的禮堂」,實在可惜!仔細想想,真的有很多遺憾的案例,也實在不願意再見到類似的情況發生!

  這兩天,看到法案在議會已完成法規委員會審查,過程中不見市府對應正視、修改的條文提出意見,也無見到市府、主事單位的立場與態度,法案接下來即將送進大會的二、三讀程序,北市府若有心處理,積極應變與溝通,也非不可為。

  主事者的「態度」決定了未來北藝中心的發展走向,若主事者不在意、沒決心來做專業思考,碰到關鍵問題,無法有所堅持,恐將辜負藝文界對北藝中心的殷殷期盼!而這些立法、審議歷程,也終將被記載下來!

 

作者為打擊樂家、藝術及教育行政工作者、朱宗慶打擊樂團創辦人暨藝術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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