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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謹記!消防安檢沒有防疫假!

4月26日的火災,好慘!
    愛唱歌的林姓工程師,知道逃不出火場,打電話和父母道別⋯⋯還有去唱歌慶生的周小姐,生日變成忌日,家人還是從手上的戒指辨認她的身分⋯⋯
    這樣的慘案,不能再發生。疫期不能是法律假期,更不能是消防安全的假期,不容出現公安破口。
    我們不了解為什麼「錢櫃」不能在施工時暫停營業二天,順便做好防疫的消毒,讓消費者更安心?只因林森北的錢櫃是業績最好的分店?這個錢不賺不行?
    消防法第13條明定管理權人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也明文規定:「在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
    消防法第35條:「依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4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請加強全國各個公共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但不能放防疫假,還要再加上不定期的突襲抽檢。

 


作者為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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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