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受限於舉證問題,加上當事人常不提告,警方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87條「輕輕放下」,就算移送法辦,絕大多數裁處罰鍰,金額多在2000至6000元,根本缺乏嚇阻力。當警察形同人形立牌,無法制裁暴力時,受害的是善良老百姓。
上個月刑法修正149、150條,將「公然聚眾」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警方認為構成要件明確,有助於強勢執法。未來還要再修法,把警察的虎牙一顆顆裝回去,讓警察擁有制裁暴力的武器,才能有效執行治安維護,保護善良百姓。為警察的尊嚴執法加油!
作者為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前警大教授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