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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毓蘭/從陳同佳案看「人性」

    院長、蘇律師,不管你的頭銜是什麼,至少、至少應該要講人話!當你以魔鬼形容馬英九、陳長文時,很多人都說你可能看到的是自己的鏡像,但是我寧可相信,你是在不當的壓力之下的失言。

    說真的,我過去寫了不少文章罵陳同佳,罵他渣男,因為他把懷孕的女友殺害棄屍,讓她的遺骸被野狗啃食,下場悽慘。

    但是10月23日當陳同佳走出監獄大門,深深鞠躬,慢慢講出他的道歉,我看到一個懺悔的人,陳同佳說他自己做了無可挽救的錯事,為潘曉穎家人帶來極大的傷痛,他自己的內心也備受譴責;他願意為自己一時衝動犯下的錯事赴台灣自首、服刑受審,希望能讓潘曉穎家人稍微釋懷,潘曉穎也能得到安息。陳同佳還感謝父母對他的不離不棄,他不敢奢言報答,但會記住父母的支持與養育之恩。

    丹諾說:「我恨罪行,但從不恨罪人」。此時,我覺得陳同佳並不那麼可恨。

    一個真誠認錯的殺人犯,投射出的是人性光輝;為了政權、選票,連自己的信仰和價值都要揚棄的,才是標準的魔鬼代言人!

    陳長文在致蘇律師的信中有一段話,深得我心,特予節錄:

「不管是陳同佳,還是當年的陳進興,都有權利聘請律師為他辯護,而當律師願意接受委託時,他就擁有二個必須信守的原則。第一,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在證據未確的情況下被定罪;第二,如果證據確鑿,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受到不合理的懲罰。這就是現代法治賦予律師的忠實義務。」

 

 

作者為亞洲警察學會秘書長、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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