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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潭萬人泳渡9/15登場 馬英九將11度挑戰

今年的日月潭國際萬人泳渡嘉年華將在9月15日舉行,這場游泳盛事每年吸引上萬名泳者共襄盛舉,挑戰在景色優美的開放式水域完成3公里長泳,前總統馬英九也是多次參與的好手之一。今年馬英九同樣會參加,迎來他的第11次日月潭泳渡挑戰。 日月潭國際萬人泳渡活動行之有年,今年邁入第42個年頭,成為日月潭最具歷史與規模的國際賽事。2024年賽事將於7月8日上午9時開放報名,限額2.5萬名,8至75歲身體健康、無特殊疾病且具游泳能力者可報名參加。惟未成年、65歲以上參加選手須自行安排具備救生技術能力之成年人陪游確保安全。 協辦單位之一的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表示,馬英九去年就承諾會再來挑戰,因此主辦單位今年有為他預約名額,他也回覆會參加。熱愛運動的前總統馬英九多次出席泳渡,去年的泳渡成績甚至有微幅進步,74歲的他長期保持運動習慣,年至7旬仍展現健康活力,然而其年齡將屆75歲,再過2年就不符合參加資格,因此這可能是他作為泳者參加的倒數第二場日月潭泳渡賽事。

聲討祖先被奪日月潭土地 端看政府是否落實轉型正義

【愛傳媒特約記者張棋龍深度報導】為了爭取80年前父祖被日本總督府強徵的土地權益,「南投縣日月潭無償徵用民地轉型正義學會」日前奉請祖先牌位從四海返鄉舉辦祭拜儀式,並且以遊行遶境方式,要求政府補償。 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據《臺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等蒐集的史料載,是日治時期年代台灣最大的水力發電計畫,該計畫自1919年、大正八年動工,中間因經費問題數次停工、復工,於1934年、昭和九年完工,工程係以濁水溪為水源,以天然湖泊日月潭加高堰堤成為貯水湖,將湖水引至日月潭西側的門牌潭後,利用落差320公尺之水力來推動發電機,而產生10萬千瓦的電量。 1918年、大正七年,台灣總督府民政部土木局提出「日月潭水力電氣工事大要」。隔年7月,台灣總督府合併各公民營發電所,採官民共營,成立台灣電力株式會社。 為了進行日月潭水力發電計畫,先設北山坑發電所,利用埔里盆地西緣觀音山下南港溪溪水,興建攔水堤堰與壓力鋼管,利用50公尺的落差,讓溪水帶動水輪機發電,稱為「北山坑水力發電所」,發電量為1,800千瓦,以提供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所需之電力。此外並鋪設二水至外車埕(今車埕車站)及電廠所在地門牌潭間長29.7公里的鐵道,以便運送興建工程所需的物質材料,於1922年完工,此便是日後的集集線鐵路。 未久爆發第一次世界大戰,世界經濟蕭條,1922年8月台灣電力株式會社發表了工程延後聲明,日月潭水力電氣工事停工。接著在1923年發生關東大地震,引起經濟恐慌,資金調度無望,日月潭水力電氣工事無法復工,1923年12月1日工程中止。日月潭工程停工後,將工程用鐵路集集線賣予台灣總督府,作為一般交通使用。 1929年3月27日,日本議會通過日月潭工程再興案。1930年9月,台灣電力株式會社提出修正計畫,從濁水溪上游興建混凝土堰堤武界壩以及引水口,利用長約15公里的武界引水隧道引取武界地區濁水溪的溪水,引導溪水進入日月潭。自濁水溪引水進入日月潭後,並在日月潭的水社及頭社兩地方興建土堰堤,造成水位提高21公尺,湖面擴張,日月潭水量大增。1934年6月30日全部工程竣工,總共歷經15年的時間。 學會成員父祖被徵用的土地座落位置,就是在日治時期的水社庄。這時總督府已頌佈《台灣土地收用規則》、《官有土地取扱手續》等行政命令,依該等行政命令,政府或事業徵用土地的方法為《賣買》或《寄附》,被徵用土地業主若不同意,在高壓統治下,由警察(大人)執行,人民無反抗餘地。而且依《台灣土地收用規則》,人民不同意《寄附》,庄長可代為履行義務。 台灣電力株式會社是由官民共同出資,官股占40%。而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因經費拮據,包括用於貯水的湖底地,有120公頃是業主被強迫「寄附」。總督府就以徵得土地,作價充當官股。日人離台後,由台灣電力公司繼受。 「南投縣日月潭無償徵用民地轉型正義學會」會員之父祖均為被無償強制徵用土地業主之子或孫,該土地雖沈於日月潭底,但學會從地政單位調出日據時期土地登記,證明日人當被確係以《寄附》為名強制無償徵用土地,共計有120公頃。該學會並從國史館查出日本總督府徵用日月潭土地的相關史料,證明所謂的《寄附》是被「強制」。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中華民國(以下同)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之時期。惟自34年8月15日至同年10月25日,臺灣於此期間仍屬日治期間,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適用範圍跨越日治時期。中華民國政府在34年10月25日接收臺灣後,35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臺灣省政府於36年12月18日發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作為清理地權管理公產之依據。該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前臺灣總督府強制徵收未給價之土地,確有已登記之產權憑證,及其他當時之證明文件者,得附其四鄰之保證書,呈由縣市政府核實後,呈准省政府發還之。」即我政府在行憲後,對於日治時期已登記被強制徵收未給價之土地,依該辦法發還地主。但該辦法第11條卻規定:「在前臺灣總督府時代,人民捐獻贈與或『寄附』之土地,不得請求發還。」就被無償強制徵用土地之發還,為德不卒。惟在威權統治時期,土地原所有人無資以救濟之方法。嗣臺灣省政府報請行政院於68年8月20日廢止該辦法,行政院並指示地政及公產管理等有關機關仍應再予檢討。內政部雖曾作成處理原則,所作函示卻屬不能適用於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者的給付行政,日月潭用地因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仍被排除在外。但卻也因而適用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威權時期」含蓋範圍。 由以上歷程,可知威權時期,政府尚能就大部分日治時期被官方強制無償徵用之土地予以發還,就日月潭部分,因內政部作成的函示又屬給付行政,無法適用。在倡議轉型正義的今日政府,實仍應予補救。原土地業主的後人數度行文促轉會等機關,要的並非發還土地,而是補償。期間蔡英文總統曾依陳情轉交行政院轉函台灣電力公司處理,台電公司函復謂「日治時期建設日月潭水庫收購水社土地151甲,用地補償及居民移居補償等共403,740圓【當時興建武界壩之工程金額為68萬圓】,目前並無新事證可憑再行補償。」但經查埔里地政事務所保管之日治時期興建日月潭水力發電工程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依「賣買」為原因取得用地共115宗面積計24.9628甲,與台電公司所述完全不同。當初被強徵的土地,現在仍有書「日月潭蓄水範圍」及「台電」之標碑,為台電私法人所有土地,並非國有。上述學會並調出土地登記勝本等「新事證」,為台電公司不能否認之事實。 顧名思義,原土地業主子孫既以《南投縣日月潭無償徵用民地轉型正義學會》為名,成立社團法人,會長為退休校長,會員中多屬社中堅分子,其中還有現任埔里鎮長廖志城、退休法官黃松竹,並找來文史專業人士辦理史料蒐研、翻譯,就是準備與政府長期力爭。行政院近期既能把日治時期被總督府以一紙命令充公的原住民墾地發還,促轉會既能從一堆「埋骨」中找出司法「冤案」,實不應對在歷歷在目、涉及人民財產權益的史實反而忽視。 在法律上,政府或台電公司也許會有「時效」之主張或考量,但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惟日月潭被強制無償徵用之土地,從未發生返還土地或補償之請求權可行使的法規,因而也無「時效」問題,要不要補償,端看政府的「轉型正義」是否落實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