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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張棋龍提供 台灣民間神明會是獨特的組織,依現今法學概念看,它既非財產的結合亦非人的組合,不是法人亦非合夥(非法人團體),它不是單純的宗教組織,但被認為是宗教團體。 神明會之起源,乃因台灣早期(多為清朝)先民漢人皆從大陸遷徙過來,這些先民們遠離故鄉蓽路藍縷,為聯絡彼此間情誼並求精神上寄託於故鄉,乃由同宗、同地或同業共同出資置產(主要是土地),祭祀特定神明如關聖帝、媽祖或鄭成功等,每年聚會飲宴一次,故又稱為「食會」,支出由會產收入(租金或耕種所得)支付。加入神明會者,對會產都有股份,稱會「會份」。會員死後,由其家族中一人繼承。 依據法務部編印的「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所載,日人來台,初時也承認神明會法律上地位,迨日據末期,施行同化政策,組織「皇民奉公會」,企圖徹底摧毀本土語言、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消滅台灣的本土文化,強迫台灣人焚毀祖宗牌位,神明會亦成為所欲消滅的目標。有些神明會為保會產,乃將其變更為私人名義。而據調查,其中有變更為祭祀公業者(神明會與祭祀公業不同,無派下員及享祀祖先)。而二戰末期,台灣民生用品被日人徵用於軍需,民生困難,神明會之定期飲宴成為奢求,不乏組織瀕臨解體。依此可知,幸好日本在施行皇民化後很快敗走,否則本土文化將被消滅,神明會難倖免於難。而日本人到處蓋「神社」,卻想消滅本土神明會,顯見殖民者不但把台灣人視為次等人,對台灣人供奉的神也有差別待遇。 神明會代代相傳,期間因二戰造成人民流離,組織漸淩亂。迨國府來台,因社會經濟發展快速,土地增值動輒數百倍,初創會員之繼承人為計算自己權益,爭執乃迭有發生。另方面因神明會非法律上之法人,神明會的代表人(會長或管理人)不能處分土地,致土地無法開發利用,立法院乃於96年立法「地籍清理條例」,以便清理這些土地,輔導成立法人或由會員分別共有。 據調查,神明會僅在台中市,在中央研究院保有資料者即有11個。作者為退休媒體人●本文經作者授權刊載,原文分享於張棋龍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21666918886●本文為作者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