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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關注外送平台Uber Eats擬在台灣併購foodpanda外送事業。公平會25日的委員會議做出決議,若兩大平台結合後市占將破9成,且Uber Eats不受競爭束縛,對市場造成的限制競爭疑慮遠大於整體經濟利益,也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因此禁止結合。 Uber Eats在25日傍晚回應,「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今日禁止此交易案的決議,我們表達失望」。 今年5月14日,Uber Eats宣布,將併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須經公平會審議,Uber已於11月8日提出申報資料、進入審查程序;12月9日,公平會宣布,因此案結合後市場集中度增高,具有限制競爭疑慮,為重大案件,決定延長審議。 公平會稱,依Uber與德商Delivery Hero SE簽訂股份買賣協議,Uber及Uber Portier B.V將收購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型態。Uber於我國經營Uber Eats平台、富胖達公司經營foodpanda平台,均為連接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的餐飲外送平台。 公平會表示,蒐集學者、專家、消保團體、餐飲店家、外送員等意見,進行問卷調查,對消費者、餐飲店家面對價格調漲的行為蒐集資訊,以進行競爭法「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面向經濟分析,綜整資訊後,公平會委員會議列3大理由駁回結合案。 公平會提出的第1個理由是,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因爲Uber Eats主要競爭壓力來自foodpanda,結合後競爭壓力消失,市場上其它零星競爭者帶來的壓力非常有限,結合後Uber Eats將不受競爭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的價格及對餐飲業者抽成。 第2個理由為,Uber Eats的交易相對人,多是個別消費者、中小型餐飲業者,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它直接交易管道「繞過」餐飲外送平台,制衡Uber Eats的市場力,若結合,交易相對人將更欠缺抗衡力量。 第3個理由則是,結合後雖帶來正面經濟利益,如外送網路密度提高、更有效率,但公平會認為,結合後的正面與負面效應相比,相當不成比例。 雖然Uber Eats主張,結合後外送平台可提高外送網路密度,實現「密度經濟」提高配送效率,讓消費者、餐廳節省使用2個平台的成本。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則回應,對上述主張,難以檢驗真實性、且短期內很難實現;另外,這樣的好處跟利益,並非結合專屬利益,不需要結合也能夠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