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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擺設夾娃娃機賺外快 開業前有一事不能不知道

市區內常見的夾娃娃機,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所列「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範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有計劃經營夾娃娃機的業者,須在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籍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違反相關法規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即使營業人僅擺設1台夾娃娃機,也需按實際收費額課徵娛樂稅。若未按規定報繳,將面臨追繳稅款及處罰金額新台幣1萬5千元至15萬元不等。若業者短報、匿報或未代徵娛樂稅,稅務機關除了追繳稅款外,還將處以應納稅額5倍至10倍的罰鍰,並可能停止其營業,另外,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欲經營夾娃娃機店的業者必須事先向營業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報繳娛樂稅手續。若業者已開業卻尚未辦理相關手續,請立即辦理,若在查獲前完成手續,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將面臨追繳稅款及罰鍰,後果不堪設想。如對違章裁罰有任何疑問,可撥打電話到各地區稅務單位查詢各地方政府的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