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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會:大法官若不能捍衛憲法權利,台灣走向新威權

【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大法官會議30日針對黨產條例釋憲案開言詞辯論庭,婦聯會雖為該法律解釋的實質關係人,卻無法獲大法官同意完全參與!僅能由一名律師代表。婦聯總會雖不滿,仍以臨淵履薄的心情參加,希圖能在台灣民主法治的進程中,留下清楚記錄。 婦聯會在會前對這次言詞辯論程序上的安排以及迴避問題,都努力爭取卻未獲允准,極感遺憾,因為沒有程序公平即無實質正義可期。 婦聯會指出,無論如何粉飾太平,黨產條例作為政治鬥爭、報復性立法的真面貌,在負責執行該條例的黨產會代表赤裸裸的發言中,實已一覽無遺。最初陳述的孫斌委員,以輕巧的一句「黨產條例適用對象『「沒有可保護的信賴』」,說明立法者給行政機關「超乎法治的公權力」來完成「轉型正義」正當性。最後總結的林峰正主委,以台灣人民的代表自居,接近泣訴的描繪在國民黨威權體制下受到的集體壓迫,不但把黨產條例定位為轉型正義的序曲,更將今天在場的組織團體爭取憲法權利,抹黑為過去勢力的「極力掙扎、全面反撲」。 民進黨曾以反威權、爭自由作為主要訴求獲取權力,鑑定人黃丞儀副研究員且引用1960年雷震「我們迫切需要一個強而有力的反對黨」事例,說明當年威權體制下的艱困。正說明了人民向政府爭權利,不但不是掙扎、反撲,反而是台灣民主法治的進程。 婦聯會感嘆號稱民主進步的政黨,以黨產條例清算人民財產,以促轉條例鬥爭政治對手,更以政黨法解散政黨與政治團體。大法官若不能捍衛憲法對人民表達自由、結社權、生存權、財產權的基本保障,台灣豈非將走向一條新威權統治的不歸路?

婦聯會正式聲請許宗力等三位大法官迴避

【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婦聯總會上周三遞狀建請三位大法官自行迴避,遭司法院「超高效率」2小時內駁回。今天婦聯總會正式聲請許宗力、蔡宗珍及黃瑞明三位大法官,不得參與審理及決定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釋憲案。 婦聯總會指出,迴避是大法官維護司法公正性以及人民信賴的重要制度設計。依已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9、10、11條條文,迴避可分:當然迴避、被聲請迴避、自行迴避。其中自行迴避是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謙抑的作法。 婦聯總會在端午節前夕提出的「釋憲陳報狀」,原本是期待這幾位被提醒的大法官,能依憲法訴訟法第11條的精神自行迴避,不料他們完全忽視瓜田李下之嫌,更無視對司法公信力之貽害。 婦聯總會於29日提呈「聲請迴避狀」,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準用行政訴訟法其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規定,希望司法院能尊重程序正義,以「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標準,使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不參與此次釋憲案,以維護司法院公正的形象,成為法治國之優良憲政慣例。 對於上周的陳報狀遭司法院以「婦聯總會並非釋憲案當事人」為由而程序駁回,律師團表示「陳報狀」係建請司法院促使三位大法官自行迴避,既非聲請、何來准駁?且108年度憲三字第9號釋憲案雖是由法院提出,但依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當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及依法參加訴訟之人。 婦聯總會曾提出對黨產條例的釋憲案,本次既經司法院准予參與,且釋憲結果會對該會產生法律上利害關係,當然是依法參加的實質當事人,聲請迴避是合法權力且責無旁貸。

婦聯會點名三位大法官迴避

【特約記者吳思賢報導】下星期二(6月30日)憲法法庭將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婦聯會今天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呈陳報狀,建請司法院秉持嚴格審查大法官中立性之慣例,敦促許宗力、蔡宗珍及黃瑞明三位大法官自請迴避。 婦聯會律師團在研究過程中發現,許宗力與蔡宗珍兩位大法官,在90到91年間,多次參與法務部就「制訂特別法清查及處理政黨財產相關事宜」召開之會議,且多次公開以論文、訪問方式捍衛黨產條例,顯有既定立場,不利於聲請人之,這與其中立執行職務有衝突,建請他們兩位應自行迴避。 另黃瑞明大法官為黨產條例提案人尤美女委員之配偶,尤委員在立法過程中支持黨產條例的發言及投票紀錄均載明於立法院公報。依大法官案件審理法第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者,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黃瑞明大法官也不應參與本件釋憲案。 婦聯會強調,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最上位機關,作出的每個判斷皆會影響全體國民及國家未來之發展。故違憲審查機關及審理過程必須有無可指摘之超然性及公平性,才能確保我國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此一「外觀公正性」之精神明訂在已完成立法的職婦聯會這項申請主要根據《憲法訴訟法》第9、10兩條文。《憲法訴訟法》第9條及第10條迴避條文中,該法雖尚未完全施行,但司法院過去審理釋憲聲請案時,都會嚴格檢視參與之大法官是否有須迴避情形。對於本件由北高行法官提起的釋憲案,許宗力、蔡宗珍與黃瑞明三位大法官或已有既定立場,或已因身份關係接觸案件,致令社會大眾產生偏頗之疑慮,故婦聯會具狀建請司法院遵循慣例,以最高標準敦促許宗力、蔡宗珍與黃瑞明三名大法官自請迴避。 《憲法訴訟法》第9條規定:「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憲法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聲請大法官迴避: 一、大法官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 二、大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聲請大法官迴避。但其迴避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 憲法法庭關於聲請迴避之裁定,被聲請迴避之大法官不得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