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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人吵架被「氣死」家屬求償449萬 法院:賠5%

跟人吵架時,常常會說「我被你氣死了!」「我被你氣死了!」在現實中,如果真的發生這種狀況,那個跟人吵架導致他人死亡的人,該不該負起法律責任?在江蘇泰興日前就遇上這種案例。 據現代快報報導,泰興男子張某剛做完心臟手術的第4天,在上班途中與男子趙某開的電動四輪車發生碰撞,兩人爭吵不休,在圍觀民眾勸說下,趙某先行離開,但張某卻突然暈倒在地,送醫後不治。張家人稱張某死亡是因為跟趙某吵架,遂將趙某告上法庭,索賠1百萬人民幣(下同)(約合449萬新台幣)。泰興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心臟病是死亡主因,而兩人爭吵是誘發心臟病發作因素之一,判趙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 20023年8月,泰興市民張某與趙某發生車輛碰撞事件,當時兩人均未受傷,但雙方卻吵了起來。「你沒看路啊,車都撞到我了……」「是你先撞得我,懂不懂交通規則!」事故發生後,兩人均未報警。 在圍觀者勸解下,趙某不想再爭辯開著車先走了。可沒想到,不久後,張某突感不適,昏倒在地。民眾馬上請來救護車送往醫院搶救,但張某還是不幸於當天去世。 家屬認為張某的死亡是因與趙某爭吵引發的情緒波動,便將趙某告到至法院,要求賠償1百萬元。趙某認為,張某的死亡主要是其自身患有心臟病,並在事發前4天剛動心臟支架手術,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泰興市人民法院判決指出,王某在剛做完心臟手術後的第4天就騎車外出,經鑑定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爭吵是可能誘發因素之一,張某對王某的損害後果存在一般過失。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承擔5%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身承擔95%的責任。張某家屬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