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標籤勞基法
已找到 2 則相關結果
【愛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很多人可能覺得當大學教授很不錯,看起來有社會地位,還有寒暑假。不過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大學教授在某些保障上不如勞工,因為勞工受到《勞基法》保護,但是大學教授往往不適用。 舉例來說,很多大學都沒有給教授「喪假」,光這點就不如勞工了。《勞基法》明文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重點是後面四個字:「工資照給」。 有假還有工資,才算有喪假,請假會扣薪水的不能算有喪假。 大學教師請喪假沒有薪水嗎?很多學校確實沒有,尤其是私立大學,而且每個學校的規定都不一樣。 某一所知名私立大學就白紙黑字規定:「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請注意,學校有代付代課鐘點費的假裡面,並不包括喪假。也就是說,教授如果請喪假,要自己出錢找人代課。 另外一所私立大學則規定:「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期間,其代課人鐘點費由學校支付。」學校會幫忙出錢找代課老師所列舉的假裡面,同樣沒有喪假。 這兩所學校的規定乍看之下一樣,都沒有喪假,但是仔細比較就會發現,前一所學校對於「流產假」、「產前假」還會幫忙出錢找代課老師,後一所學校就沒有提到「流產假」及「產前假」了。也就是說,女教師如果在學期期間流產而必須請假休養,還要自己出錢找代課老師;如果因為必須安胎而要請「產前假」,也要自己出錢找代課老師。 全台灣目前有100多所大學(照片為教育部官網截圖),教授人數其實非常多。相較於私立大學,公立大學的保障大多比較完整。教授的給假規定到底合不合理,見仁見智,不過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很多大學教授往往等到要請假時,才發現根本是責任制,要自己花錢找人代課,等於沒有假。
臺北市常見違反勞基法之工時態樣: 根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施政報告(107年4月至107年6月)」指出,該期間,臺北市的勞動條件檢查案件計1,266 家,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共349家,公布違反勞基法次數前三名之法條分別為:(1).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每七日中未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94家)。(2). 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81 家)。(3).勞基法第 30 條第 6 項:出勤紀錄未記載至分鐘為止(71 家)。換句話說,光臺北市的事業單位,短短的三個月內,就有數百家違反勞基法裡頭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 過勞之臺灣: 再根據中央廣播電臺網路新聞指出,勞動部官網「勞動統計專網」資料顯示,106年臺灣每人每月平均工時總計為169.6小時,換算年總工時平均為2035.2小時,也比105年增加1小時。而去年臺灣的年總工時2035小時,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中排名第3,僅次於墨西哥的2257小時、哥斯大黎加的2179小時。一般大家對於日本的上班族常有過勞之刻板印象,其實日本的去年總工時是1710小時,遠比臺灣少了325小時。 殷鑑不遠,106年11月,臺北市一名民視醫療劇的道具助理因精神不繼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此案引發是否超時過勞的討論。而106年2月的蝶戀花公司遊覽車在武陵農場一日遊的回程途中發生翻覆,造成33名乘客死亡,該遊覽車司機已連續工作9日,並在事發當日駕車長達9.5小時。類似的職場疑似過勞死案例,不勝枚舉。臺灣職場或公司最常見的現象就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員工超時加班成為常態。連續上班/上工,在臺灣不足為奇;還有就是醫護界、運輸界、保全業輪班表呈現混亂的「花花班表」,讓人體的休息時間大為混亂。工時班表的混亂,最先犧牲的就是員工自身的睡眠休息時間、再其次就是育嬰、陪伴兒女與侍奉親老時間,最後就是剝奪一個人的生活品質與生命意義。 根據許多醫師的提醒,長時間過勞的危險性等同於酒駕,不可不慎。特別是醫護人員、物流業、保全業、超商,這些工作如果過勞,影響的是大眾的安全性命。請問大家願意讓過勞的醫護人員等同於酒駕的精神狀況下照顧病患嗎?請問大家願意讓過勞、精神不濟的大貨車駕駛開車上路嗎?請問大家願意讓超商店員因睡眠不足連續出錯來幫您準備咖啡飲料嗎?我想大家都不願意。休息、睡眠時間,是人體細胞自我修補、恢復體力的時間,睡眠一旦嚴重缺乏,對於人的健康將有重大影響。 而我們從主計總處的「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看106年度產值勞動生產力趨勢分析報告,我國的的勞動生產力指數幾乎年年上漲(106年為115.65),每工時產出也逐漸增加(106年是新臺幣612.48元);但我們的薪資成長率並未隨之增長。所以我們的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近幾年卻是下降的,勞工所提供的勞動成果跑到甚麼地方去了?這還有待進一步探究。 除了工作,人生還剩下甚麼? 據心理學家研究,孩童6歲前是人格養成期,在成長期間若有家長的陪伴,就會發展健全的人格。而在我國長期照護制度尚未臻全以前,許多侍親或照顧家人的工作,常常須以家人為照顧的主力,是社會福利制度不健全所致。最後,工作固然很重要,但工作並非人生的全部,也不是人生最終要追求的終極目標,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是造就人的生存意義的時間,除了宗教活動、親朋好友的聚會、社區公共事務、我們的政治生活,這些都須要花費時間來參與。每個人每天只有24小時,毫無例外;而以上陪伴兒女、侍親、照顧家人之時間,都需要工作以外的時間去完成,所以限制總體工時的增長有其必要。 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縮短工時的演進: 在歐美資本主義剛萌發時,對於勞動者的工時其實沒有規定,等同於是奴工的狀態。但由於歐美資本家對於勞工的剝削不斷加劇,最終引發北美洲的工人率先走上街頭抗議,倡導實施八小時工作制。其後,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爆發的乾草市場事件,原來是一場和平的遊行,其目的在爭取八小時工作制度,警方卻在前一天殺害多位工人,遊行最後演變成暴亂。 在1889年,國際間遂將5月1日訂為勞動節,工作時間也逐步訂為八小時工作制,以紀念美國工人的英勇抗爭行為。距今已132年的乾草市場事件,當時的訴求是「8小時勞動、8小時娛樂、8小時休息」;如今全球各地的勞動者集結在5月1日舉行遊行,仍持續在為縮短工時而努力。 歐美國家隨著工業革命與資本主義不斷地發展,科技技術不斷地進步,而交通工具如自行車、火車、汽車的普及,配合著休閒遊憩地區的開發,例如海濱沙灘地,過去只是貴族的限定,隨著民智大開,這種娛樂休閒生活讓人們休假旅行成為可能。而休閒又能促進觀光購物之消費,是以縮短工時也是時代之使然。 例如法國之前已經實施了每周35小時的工作制;在瑞典,有些公司或企業甚至已經開始將每日工時從8小時縮短為6小時,其工作績效與員工生活品質都還收到不錯的回饋與成效。歐洲國家的勞動者普遍享有暑休或長時間休假的福利,瑞典勞工不論工作型態,每年都享有至少25天的給薪年假,這還不包括國定假日或周末。但瑞典這種低工時的人生,並非上天的恩賜;而是其背後有著強大的工會系統所支撐的勞資協議文化而來。瑞典人的下班時間,還有安排了上課進修、運動、參加活動、跟家人朋友聚會,生活並非只有工作。 生活中實施民主的可能性在於要花費時間參與: 臺灣雖號稱是東亞的民主政體,我們雖有定期選舉,政黨也輪替過,人民也有投票權,但選民通常只有投票那一天才是民主政體的主人,整個國家的運行機制都掌握在所謂「政府」的那群人手上。在西方,除了政府、私部門外,他們還有強大的公民社會。公民社會包括許多工會、自治會、非營利組織,換句話說,這些公民社會的組成事務,都需要民眾下班或休假時間的參與。 歐洲,鄰里間的居民自治會十分常見,自治會是居民共同參與,從社區的大大小小事務無所不包。例如是否向市政府爭取經費補助、社區停車場如何設置、社區兒童公園的遊樂器材如何裝設、社區的公共樹木是否修剪,這些都是自治會的討論項目,而這些都需要民眾在工作之餘,花時間來討論;所以根據歐洲經驗,工作時間並非人生的全部。這些參與公共事務的時間,其實也是實踐他們在參與各種層次民主的落實。 AI時代來臨,人須思考整體人類工作的意義: 隨著人工智慧的興起,許多重複性、機械性的勞動將被機器或資訊科技所取代,許多工作也會消失。這時,人類須思考,過去勞動是為了賺取工資;在將來,人類則須思考,勞動的意義在哪?人類生存只是為了工作嗎?縮短工時之後或工作消失之後,人類要做甚麼?是否建立無條件的基本收入制與基礎年金制度?是要拿更多時間,從事自己喜好的藝術、嗜好、宗教、聚會、興趣嗎?還是陪伴家人、照顧親人、養兒育女?在AI時代來臨時,每個人還須仔細思索。 而隨著科技、雲端技術的進步,每個人的工作時間都會隨之縮減,整體社會的勞動總工時就要必要進一步的縮減,以符合科技社會時代之來臨。 加強勞動檢查之必要性: 關於工時之規定,前一陣子的「一例一休」在勞基法修法爭議的戰場在立法院,市議會層級無從置喙。在市政府層面,只能從法規執行層面著手,依據我國勞基法之規定,若雇主要調整正常工作時間,在沒有工會的事業單位,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沒有工會做基礎的勞資協商都是假的,根據勞動部的「勞動統計查詢網」資料,107年第2季底,我國企業勞工工會(根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組織率為15.8%;但同時間,企業及產業勞工工會組織率(根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只有7.7%。若不計職業工會的話,臺灣實質工會組織率是不到8%,我很懷疑勞資協商要如何進行。像是在德國可以進行勞資協商工時,是因為德國的產業工會力量強大。工會力量強,資方企業主才會遵守規定、落實勞資協議。但由於臺灣工會的入會率極低,多數工會力量又很羸弱,勞資會議多半是由企業主或資方所掌控,因此加強對於工時的勞動檢查有其必要性。 捍衛上班族權益: 對於工作時間的規定,我的主張是,必須打破過去「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不合理制度,避免成為過勞的臺灣。對於違反勞基法工時規定的事業單位,有必要要求臺北市政府勞動部門實施勞動檢查,協同工會參與,以維護上班族權益。 作者為台北市大安區、文山區市議員候選人、世新大學社發所所長。 ●全文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