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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傳媒王其專欄】文化部最近公布要修公共電視法,立刻引起很熱烈討論,大家都把重點放在,新修法條要讓行政院長指定董事長人選,一如現在的NCC主委提名方式。其實,更多人忽略了,這法案要通過立法還很長時間,眼前要解決的最重要的應該是,現在的公視董事會已經延任將滿兩年,立法院各黨派都不願好好面對,卻在爭辯修法這「天邊的彩虹」。 公共電視這屆董事會在2019年9月25日任滿,再5天就滿兩年。行政院曾在2019年9月2日提名21位董事與5位監事候選人,9月9日由立法院各黨團推薦代表所召開的的審查會議中,同意通過7位董事及1位監事,人數尚不足以組成董事會。因此行政院根據「族群文化及藝文、傳播及學術領域、經營管理」等三大面向,2019年11月再提名14位董事候選人:王亞維、王俊博、杜奕瑾、周奕成、施振榮、洪馨蘭、高志尚、唐美雲、孫嘉穗、陳翠蓮、張錦華、聞天祥、劉昌德及謝金河,其中唐美雲及施振榮2位董事候選人還是現任董事。監事方面,則再提名王毓莉、張玉佩、高文宏及蔡惠卿等4人。可惜,已過了725天,立法院的審查委員會,還是沒有選出足額董事,整個公視集團長期陷入看守的狀態。文化部這次再提公視法修法建議,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的突圍策略,只是這策略修法內容好壞,大家要去討論而已。 為什麼現在立法院指派的審查會,始終沒有辦法通過這批新的董監事名單?ㄧ言以蔽之就是,擁有絕對否決權的5席國民黨審查委員不支持,名單就過不了,董事會永遠組不成。所以,文化部這次修法,特別把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董事名單,從3/4憲法門檻降為⅔一般法律門檻。如果這修正法案在這會期通過,也馬上實施,民進黨在15席中有8席審查委員,再拉時代力量、民眾黨各一席委員,過關就容易多了。 至於董事會名額多少,也會影響董事會組成的速度。這次文化部修法建議中,將現任董事17人至21人降為11人至15人即可運作。現在這21席董事高門檻,也是國民黨執政時的黨團總召林益世,領頭杯葛公視選任董事而使出的奇招,把原11~15修法提高到17~21,讓審查委員要多選幾次才能選到足額。現在執政的民進黨吃到苦頭,決定回頭修法降回原來的公視法董事人數。 主導這次修法的文化部長李永得,曾經擔任過公視總經理,深刻了解公視董監事的產生過程,根本就是政治問題,只要兩大黨任何領導者有私心,這份董監事名單就永遠都吵不完,也出不來。舉例而言,當年國民黨馬英九最信賴的文化部長龍應台提出的名單,數度被國民黨自己的審查委員打槍;好不容易組成了,到董事長改選,文化部操盤結果,還差點讓內定的董事長候選人陰溝翻船。當然,民進黨也碰到同樣的狀況,更早在還是新聞局主政的時代,民進黨內定一位教育界改革派當董事長,卻沒想到連會都沒開成,趕緊再協調另一位文化界的董事出來當,卻沒想到最後卻讓另一位教育學者突襲成功,那次的改選讓新聞局灰頭土臉。 因此,文化部學乖了,記取兩黨過往教訓,這次修法乾脆把董事長人選比照NCC及中選會,改為行政院指定,這樣就不會再發生內定董事長當選不了,同時也把兩黨當年內定人選的戲碼「化暗為明」。當然這也引來在野黨批評,說行政院的手真的伸到公共電視去了。但是,民進黨也不用擔心批評,只要表明法案通過後,下屆再開始實施,反對黨不就不好說了?因為,2024年當家的執政者就可以指定董事長了。 這20多年來,公廣集團的公視及華視,早就成為政治競逐的領域。從董事會審查、董事名單、董事長及總經理人選,都是顏色掛帥,縱有專業考慮,也都是陪襯角色而已。公視早就不是公共的電視,而是政治的電視。觀察這次修法,各黨派也同樣會在立法院互相杯葛,法案搞不好也過不了關。但對公廣集團1000多位員工來說,現在的董事會已經看守725天了,公廣內部治理有很大問題,這才是公視現在、未來最應該要解決的即刻危機,立法院難道完全看不到?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照片為公共電視官網截圖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愛傳媒立場
【愛傳媒特約記者陳冠宇報導】《公視法》修正草案出爐,引發各界關心,尤其是針對董事長產生辦法的修改,更讓媒體人擔心公共電視的獨立性會生變。 根據文化部公告的《公視法》修正草案,維持原有的董、監事審查會,通過門檻改為全體審查委員2/3,董事長產生辦法也改變。 不願具名的媒體人指出,公視董監事門檻,這點勉強可以討論,但是卻新增了「行政院提名董事時,應指定一人為董事長。」而且還規定「董事會於董事完成聘任後組成。董事長未能同時完成聘任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 資深媒體人特別指出,這個修正條文,把「董事長由董事互選」象徵公視獨立自主的第一步給毀了。 其他在經費相關條文的部分,動不動就出現「專款專用」,資深媒體人也認為,那何必把包括客家台在內的族群頻道、國際傳播塞到公視?一個董事會跟經營團隊連預算怎麼運用都還要受限於「專款專用」,那還有甚麼獨立自主可言? 資深媒體人進一步說,更可怕的是,雖說公視是財團法人,但公視是獨立的財團法人,現在修正條文「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民法、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就開了個可以透過《財團法人法》來約制公視的後門,只要看看過去利用《財團法人法》做過那些事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