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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祥蔚/媒體自律與傳播消費權益之保護

由於我國深深受到西方自由主義的影響,一直以來,傳播媒體對於政府直接管制媒體的作為,無不抱持著反對的立場;近幾年來,則是積極追求以媒體自律來擺脫他律。 目前對於法律明文規範與禁止之媒體相關事項, 仍然屬於他律的範疇,例如廣告誇大不實或是違反節 目分級辦法等等,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加以裁罰,這也 成為許多傳播媒體跟主管機關最常見的「互動」。 10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通過,其 中第45條規定:「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 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新聞紙業者經舉發有違 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前項自律規範及審議機制處置。」依據這個條文,臺北市報業公會成立了自律委員會,從此讓自律與他律 有了一個巧妙的平衡點,一方面,針對兒少傳播權利的保障,授權媒體業者的公會進行自律,因而可以讓媒體的自律取代了政府的他律;另一方面,如果自律的效果 不佳,例如公會逾期不處置或是處置的結果遭到當事人或相關團體的申訴,則「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 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範,共同審議認定」,這麼一來就可以彌補自律失靈的情況。 前述法規只針對兒少傳播權利,未及其它。其實絕大多數的傳播媒體表現,主要還是必須仰賴媒體自律。其中,傳播消費權益之保護,無疑是最受社會關心的一環。舉例來說,新聞亂報、名嘴誇大、以及戲 劇表現經常都有過度感官主義的導向,長久受到社會 各界詬病,但是這些經常遭致外界批評的媒體情況,有的時候難免牽扯到了新聞自由這個「神主牌」,有 的時候則是還沒有真正碰觸到法規的底線,因此雖然 引起閱聽大眾的反彈,但是還無法透過他律的手段來導正,因此有賴於傳播媒體的良知與自律。 事實上,如果媒體自律的實際作為良好,未來或許可以試著盡可能將媒體管制從他律都改由自律。可惜從目前的媒體自律的實際表現來看,距離理想恐怕還有一大段距離。 傳播媒體的未能真正自律,有其原因。一方面,多數傳播媒體還欠缺對於自律的深刻認識,因此避之 唯恐不及,卻不知道這其實是一種積極良好的閱聽眾溝通機制,有利於傳播媒體的長遠發展。影響所及, 傳播媒體成立的自律委員會,往往有名無實,難以真 正落實自律。 相較於多數優良企業早已引入「客訴」機制,廣設免付費的服務專線,而且把這些消費者的抱怨,當成自家產品或是服務在未來改善的重要參考;許多傳播媒體則是不太願意接納觀眾的意見。有經驗的觀眾都 知道,當他們看到新聞報導、談話節目或是戲劇節目 的荒謬內容而感到不悅,想要向電視臺等反映意見或 是表達不滿時,經常發現自己很難從電視的畫面上去找到可以向電視公司申訴的電話號碼,不然就是找到 電話打過去了之後,還要經過層層轉接,而且就算千 辛萬苦終於找到接聽電話的人,還不確定自己的意見 到底是否真的可以傳達給相關主管參考。 觀眾不僅是電視內容的消費者,更是電視廣告產 品與服務的消費者,但是我國的多數電視公司卻總是 對於觀眾的指教敬謝不敏。這個現實狀況顯示,傳播 媒體似乎只沉迷於收視率的高低,卻無意透過與閱聽 眾互動,發揮自我檢視的自律功能從而提升新聞、節 目與戲劇的品質。反正觀眾們罵歸罵,只要收視率維 持不錯的數值,可以吸引到廣告主的資金就行。可惜 這不是正途。 只重視收視率而不重視觀眾感受與權益的作風, 反映的正是國內的媒體人往往只知收視率而忽略收視質的心態。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早已研究指出:只要收視質高,收視率就會穩定上升;反之,如果收視率 高,但是收視質卻偏低,則只能靠著繼續煽色腥來撐住起起伏伏的收視率。 傳播媒體對於傳播消費權益的不重視,必然展現為無意落實媒體自律機制。 筆者曾經受邀參與過許多媒體的自律委員會,這幾年下來,深深感到其中不乏空有「自律委員會之」名,但是其實只是「專家學者諮詢座談會」,因此根本難以發揮傳播媒體的自律效果。正因為難有貢獻,筆者最近對於這類傳播媒體自律委員會的邀聘,往往只能婉謝。 傳播媒體的自律委員會要真的能發揮效果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是自律委員會作成的決議,不論是跟自律有關的懲處或是建議,都必須可以真正約束傳播媒體的經營團隊;第二是自律委員會的外聘委員 人數,必須要多於內部委員,而且自律委員會的主任 委員,必須由外聘委員擔任;第三是自律委員會運作 應該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而且主任委員對於開會議程 具有完全的設定權力,可以決定何時開會以及開會的 內容。以上三者,缺一不可。 可惜的是,國內傳播媒體的自律委員會經常不是如此,這些所謂的「自律委員會」,通常都是由經營團隊各部門主管組成,再邀請幾位專家學者加入;不僅內部委員人數多於外部委員,主任委員也未必是由 外部委員擔任;至於何時要召開自律委員會?會議的 議程是甚麼?更往往是由原本的經營團隊所決定。於 是每次開會,都比較像是傳播媒體自己在進行工作檢 討報告,同時向專家學者請益與諮詢的座談會;雖然 傳播媒體在這些會議的開會過程,對於外聘的專家學 者們往往禮遇有加,但是這樣的自律委員會仍然難以真正發揮媒體自律的功能。 當然,目前國內也有少數傳播媒體願意落實自律委員會的運作機制,值得予以肯定;而且除了傳播媒 體之外,前述臺北市報業公會的自律機制也相當具有成效。未來主管機關在進行傳播媒體的定期評鑑或換 發執照時,除了檢視各家傳播媒體是否建置自律機制之外,或許更應該進一步去了解這些自律委員會是 不是真的能夠發揮保障傳播消費權益等媒體自律的基本功能。   作者為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i-Media愛傳媒榮譽社長 原文刊登於NCC News,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