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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精神疾病造成犯案,這樣子還能算有罪嗎?是否有人可以此說法脫罪?昨(21日)台中捷運持刀傷人案逢鄭捷殺人案10周年,台中警方表示兇嫌疑似患有思覺失調症,在基隆一名因罹患思覺失調,犯下殺人未遂罪的簡姓男子也從醫院脫逃,藏匿大台北地區,目前尚未尋獲,造成全民恐慌。現任中央大學企管系與認知神經科學研究所副教授陳永儀表示:「司法會透過各種面向觀察犯罪行為是否真的與精神疾病有關聯,不是所有『有狀況的人』用精神有問題來辯護都會被判無罪。」 陳永儀曾任美國西點軍校領導力及行為科學系助理教授,他擔任Nownews《社會Now什麼》客座主持人,以美國著名的母親親手溺斃5名子女的人倫悲劇案例說明,一審判決法官認定該名母親雖有憂鬱症,但仍知道自己所做行為而判有罪,不過二審時以思覺失調產生幻覺辯護雖獲判無罪,但送進精神病院治療。 回顧台灣因思覺失調殺人的重大刑案,小燈泡案的王犯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免除死刑、僅被判無期徒刑。嘉義鐵路殺警案鄭犯,則是一審時因思覺失調而判無罪,此兩案皆引起輿論譁然。 陳永儀博士透露,執業過程中,他經常被問這些人是否有可能是偽裝生病來獲得減刑?「在美國很少有人利用這種方式來獲得減刑,因為即使無罪之後,也是要送入精神病院治療,那是比監獄還可怕的地方。再者偽裝非常困難,因為精神醫師判定並非看一朝一夕的表現,需要看所有相關佐證,若真要裝,其實不是不可能,但是要經過非常精心策劃、耐心演練,才能夠達到可能騙過人的標準。」 至於這些潛在的危險因素到底該如何預防?陳永儀博士認為,心理疾病跟身體疾病一樣,大部分時候可能都沒什麼,但是若是問題長期出現,甚至醫生跟專業的人員一再提醒要注意時,不管是自身需要加強病識感,或是身邊友人也都不要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