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蔡英文總統如何重新定義本次「走私」為「超買」,我只想勸告國安局吳宗憲少校一句話。
「若要為高層頂罪,那是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想想你的父母家人,值得嗎?」
我把法律條文都列好了,各位可以請立委去追蹤,那些包庇走私者,只要沒有人被判重刑,中華民國就不用談法治了。因為根據法學博士蔡英文總統飭令,我大民主進步黨享有治外法權。
以下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4 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作者為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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