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COVID-19疫情期間遭撤換的大陸前湖北省委書記蔣超良,因涉及收受人民幣7.46億餘元(約新台幣35億元)鉅額賄款,今天(28日)一審遭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並在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及假釋。
據中新社報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公開宣判蔣超良受賄案,法院認定他犯下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另裁定,查扣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將繼續追繳。
法院指出,蔣超良的受賄行為始於1995年,一直到2025年,長達30年。他先後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綜合計畫部主任、交通銀行黨委書記兼董事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兼副董事長及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兼董事長,以及吉林省省長、湖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替相關企業及個人在企業經營、貸款審批、工程承攬及職務升遷等事項提供協助。
經法院審理查明,蔣超良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提供的財物,折合人民幣7.46億餘元,受賄金額「特別巨大」。法院認定,他的犯罪行為造成國家及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論罪原應判處死刑。
不過,法院認為蔣超良犯罪過程中存在部分未遂情節,且落網後坦承犯罪,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此外,他還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被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加上蔣超良認罪悔罪並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有部分遭追繳,其實際獲利也已全數追回,因此具有依法從輕處罰的情節。
基於上述因素,法院決定判處蔣超良「死刑,緩期2年執行」,而非立即執行死刑。不過,法院同時祭出更嚴格的後續處置,裁定他在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將終身監禁,且不得減刑、不得假釋。
蔣超良出生於1957年8月,湖南汨羅人,長期在金融體系任職,後進入地方政壇,曾擔任吉林省委副書記、省長及湖北省委書記等要職。2020年初COVID-19疫情在武漢爆發後,他於同年2月遭免去湖北省委書記職務,當時外界認為他並未受到進一步追究,甚至被視為「平安落地」。
然而,2025年2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通報蔣超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同年10月,官方再通報將他開除黨籍及公職,並指其「貪婪腐化、恣意妄為」,涉及權錢交易及「家族式腐敗」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早在今年5月28日就公開審理此案。中新社報導,蔣超良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經過約3個月後,法院於8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確定其最終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