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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參選竹北市長符合資格嗎?關鍵在中選會怎認定「10年」起算

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宣布將參選竹北市長,直接踢館民眾黨竹北市長參選人邱臣遠。不過,李貞秀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最終仍由中選會認定。圖/取自李貞秀臉書
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宣布將參選竹北市長,直接踢館民眾黨竹北市長參選人邱臣遠。不過,李貞秀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最終仍由中選會認定。圖/取自李貞秀臉書

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今(26)日宣布投入新竹縣竹北市長選戰,外界焦點除了她是否將與民眾黨已提名的邱臣遠形成競爭外,更重要是,李貞秀這次能否完成候選人登記,真正關鍵不在於她是否「宣布參選」,而在中選會及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如何依現行法令認定其參選資格。

李貞秀先前引發的陸配身分及戶籍爭議後,中選會7月曾公開說明新的資格查核方式。若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地方選委會將透過戶政資料,查核其是否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並以完成繳附證明日期作為起算點,確認是否已在台灣地區設籍滿10年。

關鍵法條:大陸地區人民參選有「10年門檻」

李貞秀宣布參選竹北市長,但其參選資格認定,爭議的核心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後,「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換言之,針對原大陸地區人民,法律本身已經設下一道與一般國人不同的參選門檻。

因此可確認的是,影響李貞秀參選資格的不是單純計算她「來台多久」,而是如何認定她何時開始符合第21條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中選會7月針對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資格審查表示,若遇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以及繳附日期;而「會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日為起始日起算」,確認是否已在台灣地區設籍滿10年。

此外,根據中選會今年7月的書面報告,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資格審查,如遇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參選,將依陸委會416日函釋,及內政部316日相關會議決議辦理,由各縣市選委會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是否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及日期,再據以審查是否符合資格。

換言之,中選會目前採取的是把「完成喪失原籍程序」與「10年期間的起算」連結起來,不是只看候選人早年何時取得台灣戶籍。

根據今年3月陸委會在李貞秀立委資格爭議中說法,李貞秀雖早在民國88年就在台灣設籍,但直到民國1143月才繳交喪失大陸戶籍的證明。陸委會當時認為,兩岸條例第21條的10年限制,前提是參選人已完成相關身分轉換,並符合在台設籍10年的條件。

如果今年地方選舉依中選會7月公布的查核原則處理,李貞秀的參選資格關鍵便是她何時完成喪失原籍證明的繳附,以及從該日期起算是否已滿10年。

從選務程序看,竹北市長屬縣轄市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不是直接向中選會辦理。李貞秀若正式投入竹北市長選舉,實際第一線資格審查將由新竹縣選舉委員會進行,但資格認定仍須依中央法令及中選會所建立的審查機制辦理。

若依目前這套認定標準,李貞秀過去雖長期在台設籍紀錄,但若她完成喪失原籍證明的時間尚未滿10年,可能就無法跨過公職候選人的法定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