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雅靜報導】教育部發布「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明定學校合併、停辦之條件、程序、審查、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以保障學校學生受教權、家長教育選擇權及教職員工作權。
教育部表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學生學習效果及教育資源分配效率等因素,雖訂有合併或停辦學校之相關規定,惟各地方標準不一,易引發爭議,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併或停辦學校有共通性之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第1項之授權,訂定完成「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其制定重點如下:
一、 以學生就學權益為考量,界定合併之定義為學校改制成其他學校之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活動;停辦之定義為學校停止辦理國民教育,不再進行教學活動,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分校、分班、學部停止教學活動者亦同。(第2條)
二、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合併、停辦應符合之目的,及學校之合併、停辦以學年度或學期之起始日為生效日。(第3條)
三、 為促進學校轉型發展,規範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同時限制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學生不足一定人數不予成班。(第4條)
四、 同一鄉(鎮、市、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以及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之學校,非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得停辦。(第5條)
五、 規定學校合併或停辦評估小組之組織、專案評估辦理程序及專案評估項目,並應於學區內辦理公聽會後,應將紀錄連同評估結果送所屬教審會審議。(第6條)
六、 規定學校合併或停辦後,地方主管機關得調整學區;另,對被合併或停辦之校長、編制內教職員工、編制外教學人員及勞工,應予以適當安置或依法處理。(第7條、第8條)
七、 規定學生因停辦改分發至鄰近學校或回本校就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補助交通費、交通保險費、安排學生交通接送或住宿相關事宜,並追蹤其學習狀況;必要時,應給予生活及課業輔導。(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