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雙方為家庭付出,一旦感情破裂訴請離婚,以往負責家事的一方是否能要求「支付家事勞動補償」?河南最近判例,女子提5萬(人民幣,下同)(約合22.6萬新台幣)家事勞動補償,法院判25萬元(約合113萬新台幣)。
據陸媒都市報導指出,近日,河南鄭州中原區人民法院接到一起離婚訴訟。胡女要求與丈夫王某解除婚姻關係,並請求男方支付家事勞動補償金5萬元。
2011年,胡女與王某結婚並育有一女。婚後,雙方因性格、處事方式及教育理念差異導致頻繁爭吵。2022年10月,胡女搬離共同住房,開始分居生活。2024年12月,胡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除了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爭取女兒撫養權和分割共同財產外,還特別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家事補償金5萬元。她認為自己在婚姻中承擔了大量家事勞動,包括照顧孩子和操持家事,認為配偶王某未盡到相應責任,要求賠償自己的付出。
男方收到訴狀挺驚訝的,「有這個規定嗎?」法官稱家事勞動是無形的,但不是無價值的,家事勞動也是需要共同承擔的。最後男方也認可了家事補償金,結合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同意一次性支付女方經濟補償金25萬元。
光明網指出,家事勞動長期以來容易被忽視,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條款,明確了家事勞動的價值與對婚姻家庭的貢獻。賦予負擔較多家事勞動的一方,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平衡夫妻經濟利益,消除就業一方對從事家事勞動一方的歧視,維護家庭和諧穩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8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