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毛利 報導
立法院7月12日(昨)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本次修正可以說是歷次修正幅度最大,而影響層面最廣的一次,也可以說是文資法自民國71年制定執行以來,依照過去許多實際執行的困境、並且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所做出的全面性修正,意義非凡。另有鑑於近年文化資產常遭受不當的毀損、破壞或其他違反其保存之行為,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就此等違法行為,分別依其行為程度而提高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之法律責任,在刑事處罰部分,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至在行政處罰部分,亦提高其可處2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圖/ 環境資訊協會提供
文化部次長許秋煌率文資局長施國隆至立法院向立法委員表達感謝,期許新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通過與施行,將可更強化我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與管理工作。本次修正通過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共計十一章一百十三條,修正重點包括:
1. 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並擴大公民參與程序。
2. 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並針對我國特有珍貴之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及自然現象等增加自然紀念物之類別,以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
3. 透過學校教育體系,來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
4. 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別辦法,重視多元族群文化資產之保存。
5. 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之獎勵規定;提高對破壞文化資產之處罰等。
本次修法除了可解決目前文化資產保存實務上,擴大公民參與之問題,且新增紀念建築、史蹟及自然紀念物等類別,以此強化臺灣土地與歷史之連結。另並將聯合國世界文化遺產(World Heritage)及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Heritage,ICH)等公約中,對文化資產類別定義與保存原則等規範重點,落實於法案條文中,以遵守此等國際公約之精神,使我國文化資產之保存工作,得進一步與國際接軌。
文化部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在歷經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全國公聽會及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建立社會各界共識後,始逐步研擬完成該草案之內容,並整合了多位立法委員所提版本而成,本次並在委員的支持下終完成修法。未來文化部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並研訂各類子法及相關業務規劃,以真正落實本修正案之推動工作,使國人對於文資保存工作價值與意義之認識,也可進一步獲得提升。
民進黨立法委員管碧玲表示,今後任何人恣意破壞古蹟,就需負擔刑責,她相信未來文化資產的保存將更有力量。時代力量黨不分區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則於昨日透過官方臉書發文指出,她從三月間接獲民間團體陳情,進而了解到現在遺址面臨開發的破壞情況非常嚴重,且原住民文化資產的特性,也很難被既有的分類架構所涵納。而過去大量的文資普查資料,最後只有極少比例進到文資審議階段,大部份僅列冊追蹤,而文資審議也缺乏面對重大爭議時的爭端解決機制。她指出昨日通過的三讀版本中,通過了部分時代力量黨提出的條文,包括:
1.「原住民文化資產」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第八條),另定辦法處理(第十三條):未來原住民文化資產之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等相關規定,都將獨立處理。
2.開發遇遺址的「剎車機制」強化(第五十七條):未來若工程開發行為發現疑似遺址時,所採取的必要措施須經過審議會審議;並且在審議程序完成前不得復工,以避免遺址遭受破壞。
3.避免族人因祭儀文化需要採集植物、礦物,或進入自然保留區時誤觸刑罰:於自然保留區(第八十五條)與自然紀念物(第八十六條)相關條文納入「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者不在此限等修正文字。
高潞‧以用‧巴魕剌也表示,雖然文資法修法獲得三讀通過,但文資保存仍有諸多問題尚待解決。例如過去地方主管機關同時為開發單位與文化主管機關時,常淪於「球員兼裁判」,因此時代力量黨原本提議於第五條納入「管轄權移轉中央」的機制。但該條款未獲委員會通過。
而在文資法三讀通過的同時,她也提出「漢本遺址」爭議也尚待解決。漢本遺址是2012年三月,交通部公路總局進行蘇花改工程時意外挖掘出土。雖然已獲指定為國定遺址,卻仍持續進行搶救挖掘,若工程未變更設計,啟動現地的保存共構設計,有重大發現的P3N橋墩及面積較大的機房下的遺址都將面臨破壞。因此她仍持續呼籲,文化部及交通主管機關應積極進行「變更設計發包作業」,讓建築、土木與考古專業者盡早進場協助,切莫以拖待變,影響通車時程。
其它相關資料來源:文化資產局